[{"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37",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7,"single","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未聲請調查證據，但否認犯罪；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卷附之證據資料已臻明確，亦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關於法院調查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如未依職權調查，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即《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與但書之區別。\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依實務見解，該項但書所稱公平正義之維護，係專指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而言；至於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法院僅得依本文規定裁量是否調查，並無調查之義務。本件甲未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亦表示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就對甲不利之證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而非應依職權調查，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非不問有利或不利一概不得調查，本項錯誤。\n(B) 對甲不利之證據，法院得基於發見真實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裁量調查，本項正確。\n(C) 對被告不利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屬法院之裁量事項，實務見解並不認其為應依職權調查者，本項將裁量寫成義務，錯誤。\n(D) 法院對不利被告之證據既無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未予調查即不當然構成違法，本項一概認為違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之意旨不合，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當事人聲請→甲未聲請、檢察官亦未聲請；要件二證據性質→對甲不利；要件三法條層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本文而非但書；要件四效果→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並無調查義務。\n【記憶點】對被告有利的，法院應依職權查；對被告不利的，法院只是得依職權查。","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強化後，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地位由主動退為補充。《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聲請調查是原則，法院依職權調查則是例外。\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分為本文與但書兩層。本文賦予法院裁量權，其發動與否由法院衡酌；但書則課予法院義務，其範圍限於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實務見解將公平正義之維護限縮解釋為專指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用意在於避免法院代替檢察官盡舉證責任；蓋被告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本在檢察官，法院若主動蒐集不利被告之證據，即與控訴原則下的角色分工相牴觸，也難以維持審判的中立形象。\n程序上，《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故縱屬依職權調查，仍須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n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該條處理的是駁回聲請，與依職權調查的發動屬不同層次。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所稱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其範圍亦須配合上開實務見解界定，並非任何未調查之證據均構成當然違背法令。\n調查證據的界限，最終仍回到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法院縱不負依職權調查不利證據之義務，凡經其調查而採為判斷依據者，仍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n本題的判準來自實務見解對但書的限縮解釋，而非條文字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38",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35",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39",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3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75,1789445449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