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3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A":16,"B":17,"C":18,"D":19},"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及檢察官請求限制或禁止獲知之例外。\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丁既為乙委任之辯護人，於法院審理羈押聲請時原則上得閱覽卷證。惟《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故檢察官得就特定卷證請求限制或禁止丁獲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辯護人得檢閱卷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檢察官得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獲知，本項正確。\n(B) 卷證獲知權並非全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設有保留，且《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定有限制機制，本項謂法院不得限制，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所定得檢閱卷證者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可見有辯護人時由辯護人行使，本項謂僅乙有卷證獲知權，錯誤。\n(D)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所定之時點即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本身，不以法院已裁定羈押為前提，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程序→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要件二主體→辯護人丁；要件三效果→得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要件四例外→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請求限制。\n【記憶點】偵查中羈押審查，辯護人原則上看得到卷證；檢察官有另行分卷請求限制的例外。","羈押審查程序的武器平等，是本題的制度背景。《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賦予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卷證獲知權，並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保留。其限制的具體規定即在《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檢察官應備具聲請書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羈押，遇有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則另行分卷並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獲知。\n限制的效果並非沒有代價。《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換言之，檢察官選擇分卷禁止獲知者，該卷證即不得作為裁定羈押之基礎，此一設計使限制與武器平等取得平衡。\n配套義務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故辯護人取得卷證後負有使用限制。至於無辯護人之被告，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課予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之義務。\n強制辯護亦為本程序的配套。《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立法者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列為強制辯護案件，正是因為卷證獲知權須有辯護人始能有效行使，兩項制度互為表裡。\n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該條規範的是審判中，與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分屬不同階段，兩者的主體、範圍與限制方式均有差異，作答時務必先確定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37",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39",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5",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1",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