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39",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規定，以及卷證獲知權在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分配。\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該規定明定適用於審判中。至於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係以無辯護人之被告為對象。本項將審判中之制度移用於有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與上開條文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與《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之內容相符，本項敘述正確。\n(B) 與《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相符，本項正確。\n(C) 與《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相符，本項正確。\n(D) 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獲知，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由辯護人行使；被告經許可親自檢閱卷證，係《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所定審判中之制度，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階段→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要件二有無辯護人→有辯護人之被告；要件三主體→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行使；要件四結論→被告親自檢閱非本階段之制度。\n【記憶點】偵查中羈押審查：辯護人看卷、無辯護人的被告由法院使其獲知；被告親自檢閱卷證是審判中的制度。","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強制辯護與卷證獲知兩組規定，是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配套一次考完。\n強制辯護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就未經選任辯護人者，課予審判長指定之義務，並設有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之除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則就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賦予審判長指定之權限，其用語為得而非應。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3 項規定：「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n卷證獲知方面，制度依有無辯護人而分流。有辯護人者，由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檢閱、抄錄或攝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負使用限制之義務。無辯護人者，則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n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之親自檢閱，均以審判中為前提。把審判中的被告閱卷制度誤植到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n審判中被告閱卷的限制與救濟亦須一併記憶。《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可見無論辯護人或被告，取得卷證內容後均負使用限制之義務，違反者另有相應責任。\n複習時可用兩個問題自我檢查：現在是偵查中還是審判中，以及被告有沒有辯護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38",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37",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1",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2",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id":49,"number":50,"stem":72},"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75,1789445449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