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4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毒及吸毒而上前盤查，該 3 人發現後迅即騎車離開。甲撿獲其等留下之智慧型手機，無人承認持有該手機，該手機外殼有毒品反應。關於甲能否直接打開該手機查看其內訊息、通話紀錄，作為查辦販毒等案件之證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可以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甲以電話報請警察局長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雖無緊急情況，甲以電話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採法官保留，以及司法警察官聲請扣押裁定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之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本題手機並非執行搜索時附隨查獲，而是甲於三人離去後撿獲。《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甲身為警察，應循此一路徑取得法官裁定後始得查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須經法官裁定，甲不得逕行打開手機查看其內訊息與通話紀錄。\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所定之流程，正是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與本選項所述相同。\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所定之許可者為檢察官、核發裁定者為該管法院，警察局長並非該項所定之決定主體。\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該項所列之除外情形並未包含檢察官同意，檢察官之同意無從取代法官裁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手機係甲於現場撿獲，並非執行搜索時附隨扣得。要件二是不符除外情形：手機無人承認持有，同意之路徑無從發動。要件三是程序主體：甲為司法警察，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扣押裁定。\n【記憶點】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要法官裁定；警察端要走的路徑是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本題是扣押法官保留制度的操作題。《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該項把扣押分成兩條路徑：附隨於搜索者，其合法性依搜索本身判斷；非附隨於搜索者，則回到法官保留。要件拆解上，該項寫出的除外情形有兩種，一是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二是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本題手機無人承認持有，同意的路徑無從發動，而甲所欲進行的並非單純保全該物，而是進入手機內部檢視訊息與通話紀錄，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外殼有毒品反應可能支持該物本身得為證據，卻不當然涵蓋其內部內容之檢視。\n程序面應把兩個條文併讀。《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兩項合觀可知，司法警察官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地位，須先取得檢察官許可。\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處理的是附隨於拘捕之搜索，本題三人已騎車離去，並無逮捕或拘提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該項的前提同樣是正在執行搜索或扣押。\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延伸到急迫扣押後的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考點會落在事後陳報期間與法院審查之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2",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39",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3",43,"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8",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4",4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