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42",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實施緊急拘提，縱事後未核發拘票，無令狀搜索取得之物品無須返還","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無令狀搜索的類型與各自要件，特別是逕行搜索住宅之法定事由。\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為逮捕現行犯而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時，於必要時得進入其所在住居所搜索。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同意搜索亦屬無令狀搜索之一種類型，本選項把無令狀搜索的範圍描述得過窄。\n(B) 正確。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所示。\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緊急拘提事後未經簽發拘票者，該拘提之合法基礎已被否定，據以實施之搜索所取得之物自無從主張無須返還。\n(D) 錯誤。無令狀搜索除《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之同意搜索外，尚有同法第 130 條與第 131 條之類型。\n【涵攝步驟】先定性：本題問的是偵查階段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類型。再逐一對照：附帶搜索以拘捕為前提，逕行搜索以《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為前提。逮捕現行犯而追至住居所，落在逕行搜索之列。\n【記憶點】無令狀搜索不是單一類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與同意搜索各有前提；逮捕現行犯進入住居所走的是逕行搜索那一組要件。","本題把偵查中無令狀搜索的三組類型放在同一題內比較，屬體系題。第一組是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條的搜索客體限於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並未涵蓋整棟住宅。\n第二組是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 1 項與第 2 項的發動主體與事由不同，是常考的分辨點。\n逕行搜索設有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n第三組是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其要件在自願性與筆錄記載。至於選項 C 所涉之違法取證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該條處理的是證據能力層次，與扣押物是否返還屬不同問題，命題者把兩者混在同一選項內。至於令狀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無令狀搜索均係其例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41",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3",43,"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4",4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9",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5",45,"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id":45,"number":46,"stem":70},"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id":49,"number":50,"stem":72},"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75,1789445449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