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4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3,"single","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應先取得搜索票後，才能合法進入該住宅","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此種破門而入之情形應僅限於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方得無令狀搜索","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只要破門後取得該名女子之同意，即屬合法之無令狀搜索","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破門進入住宅，是否落在逕行搜索之法定事由。\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屋內傳出辱罵髒話並有女子大喊救命，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惟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各款正是該原則之例外，本題既落在該項第 3 款，即非必先取得搜索票。\n(B) 錯誤。本選項所述之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就檢察官偵查中逕行搜索所設之要件，而非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要求者。\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本選項把合法性繫於破門之後才取得的同意，與該條所定於搜索時即應具備自願性同意之要件不符。\n(D) 正確。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有明顯事實：警察行經窗外親自聽到屋內辱罵與呼救，屬客觀可查之外部事實。要件二是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辱罵髒話合併女子大喊救命，指向屋內正發生對人之侵害。要件三是情形急迫：呼救顯示危險正在進行，等待核發搜索票將使保護落空。三個要件齊備，破門而入之搜索合法。\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的是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與情形急迫兩個要件同時成立，兩者缺一不可。","本題的核心在區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這兩組逕行搜索。第 1 項的發動主體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事由列在各款。《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三款之中，前兩款以拘捕行為為出發點，第 3 款則以屋內正在發生之犯罪為出發點，本題屬於後者。\n《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該項的發動主體以檢察官為中心，要件寫得更嚴，並須層報檢察長。選項 B 正是把第 2 項的證據滅失要件搬到第 3 款上，這是本題最常被誤選的干擾項。\n事後控制機制同樣要記。《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可見立法者對逕行搜索並非放任，而是以事後審查與證據使用之效果加以節制。\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夜間搜索另有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同樣以急迫情形為出口，與本題的急迫要件互相呼應。另《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破門進入即屬該項所稱之必要處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第 3 款與現行犯逮捕、與同意搜索的自願性判斷併在一起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42",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4",4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41",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5",45,"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40",40,"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