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4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4,"single","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且具備法定事由者，得逕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無須向法院聲請","被告雖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法院一旦為無罪判決，即視為撤銷","經法院限制出境、出海者，法院僅得依職權為變更，但不得逕行撤銷","被告如果符合命具保之法定事由者，依法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出境、出海之發動主體、視為撤銷之情形，以及撤銷或變更之權限歸屬。\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4 項規定：「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該項把撤銷與變更並列，兩者都可以由法院依職權為之，選項 C 卻稱法院僅得依職權變更而不得逕行撤銷，與該項所定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該柱句把檢察官與法官並列為得逕行限制之主體。\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規定：「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無罪判決即在該條所列之情形內。\n(C) 錯誤。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4 項所示。\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93-6 條規定：「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n【涵攝步驟】先看主體：偵查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得逕行限制。再看消滅：無罪判決依同法第 93-4 條視為撤銷。再看職權：同法第 93-5 條第 4 項把撤銷與變更都放在法院職權內，選項 C 因此錯誤。\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4 項把撤銷與變更寫在同一句裡並列，法院依職權可以做的不會只有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是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的獨立強制處分類型，本題把發動、期間、消滅與救濟四個環節切成四個選項。發動端，《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款事由之外，還須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並受該項但書關於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限制。\n期間端，《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該項本文把偵查中檢察官自行限制的期間封頂，超過即回到法院裁定。\n救濟端，《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3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把第 3 項與第 4 項對讀可以看出立法體例：誰做的處分，原則上由誰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案件移轉後則隨案件繫屬而移轉。\n易混淆制度對照上，限制出境、出海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屬同一族的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101-2 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選項 D 所涉之準用關係，即由前述第 93-6 條銜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考期間累計上限與延長次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43",43,"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5",45,"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42",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41",41,"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7",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id":45,"number":46,"stem":70},"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id":49,"number":50,"stem":72},"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75,1789445449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