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45",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數筆不動產。關於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該檢察官之聲請扣押，係為擔保將來之追徵","若檢察官認為有急迫之情形，而必須立即扣押者，亦得逕行扣押，惟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法院","法院一旦准予扣押，甲即不得聲請撤銷扣押","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向法院聲請，但必須事先報請檢察官許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為保全追徵而扣押財產之聲請主體、急迫時之逕行扣押與事後陳報，以及被扣押人之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第 1 項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甲既為該等不動產之所有人，法院准予扣押後，甲仍得依該項聲請以繳納擔保金之方式撤銷扣押，選項 C 稱甲即不得聲請撤銷扣押，與該項所定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甲名下不動產之扣押，即屬保全追徵之扣押。\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n(C) 錯誤。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第 1 項所示。\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n【涵攝步驟】先定性扣押目的：本題扣押不動產是為保全將來之追徵。再看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第 1 項給了甲以擔保金換取撤銷扣押的途徑，選項 C 因而錯誤。\n【記憶點】保全追徵的扣押不是一經法院准許就無路可走，《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第 1 項留了繳納擔保金撤銷扣押這條路給所有人或權利人。","本題涉及沒收新制下的保全扣押體系。《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兩項合觀可知扣押有證據保全與利得保全兩種功能，本題屬後者，且客體及於被告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4 項規定：「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不動產的扣押方法即在此。\n程序上，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採法官保留。《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本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不動產，正是循此規定。\n急迫例外與事後審查是另一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該後段與同項前段的三日陳報期間互相搭配，形成先扣押後審查的結構；選項 B 的三日期間即由此而來。至於聲請被駁回時，《刑事訴訟法》第 133-2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該項處理的是執行主體，與前述聲請主體並非同一件事，考題常把兩者交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擔保金之存管、計息與發還併入命題，《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44",4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43",43,"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47",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42",42,"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48",48,"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75,1789445449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