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4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要脅乙不能離去云云。檢察官提出該遺書證明被告有殺人動機。依實務見解，該遺書有無證據能力？",{"A":16,"B":17,"C":18,"D":19},"與證明犯罪事實有關，有證據能力","與犯罪事實無關，無證據能力","屬證明被告品格之證據，無證據能力","被告提出時有證據能力，檢察官提出則無證據能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告本人所書寫之文書，用以證明犯罪動機時之關聯性與證據能力。\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題遺書記載甲以殺害女兒性命要脅乙不能離去，內容直接指向殺人動機，與待證之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實務見解，此種與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不因其同時透露被告之性格傾向而失其證據能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前述，該遺書與證明犯罪事實有關，具有證據能力。\n(B) 錯誤。本選項的前提是該遺書與犯罪事實無關，但其所載之要脅內容正是本案殺人動機的來源，前提不成立。\n(C) 錯誤。本選項所稱之品格證據，指單純證明性格傾向而與待證犯罪事實無關者；本題遺書既載明要脅動機，並非僅止於性格描述。\n(D) 錯誤。證據能力取決於該證據是否合法取得並與待證事實有關，本選項所設之差別待遇與此一標準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關聯性：遺書內容與殺人動機相連。要件二是合法性：題幹並未指出該遺書係違法取得。要件三是傳聞法則之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規範的對象是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而本題遺書係被告甲親筆所書，不在該規範對象之列。\n【記憶點】被告自己書寫的文書不是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本題遺書既係合法取得，又與犯罪事實有關聯，依實務見解即有證據能力，不因其一併透露性格而被排除。","本題考的是證據能力判斷的第一關，也就是關聯性。要件拆解上，一份證據要能進入法庭，先要與待證事實有關，再要合法取得，最後才進入證明力的評價。《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三項合觀可知，證據能力是進入自由心證之前的門檻，門檻之外才談證明力。\n本題遺書的特殊性在於它同時具備兩種面向：一方面它描述了甲的行為傾向與情緒狀態，另一方面它記載了甲對乙的具體要脅內容。選項 C 所稱之品格證據，其問題在於單純以性格推論行為，容易造成不當偏見；但當該文書同時載有與本案犯罪事實直接相關之動機時，其關聯性已經獨立成立，實務因此認其有證據能力。\n傳聞法則的射程是另一個要對照的重點。《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所處理的，都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例外容許。《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第 1 款規定：「一、死亡者。」《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第 2 款規定：「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這幾條的規範對象一致地指向被告以外之人，本題遺書出自被告甲之手，並不落在這一組規範內，這是考生最容易搞混的地方。\n實務見解的位置也要誠實標出：條文並未針對動機證據或品格證據設有專條，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主要靠裁判見解對關聯性所作的說明。至於選項 D 所設的差別待遇，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並未依提出者而分別規定，這種寫法純屬命題者的干擾設計。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動機證據與累犯前科、與被告其他犯行之證據併列，問哪一種因欠缺關聯性而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47",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49",49,"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50",50,"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45",45,"甲涉嫌經營地下匯兌而違反銀行法，因而有不法利得。檢察官在偵查中向法院聲請扣押甲名下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51",51,"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id":46,"number":47,"stem":7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id":50,"number":51,"stem":73},"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75,1789445449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