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4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301-049",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就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所要求的配套措施。\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該號解釋要求的是在容許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時，必須有補償被告防禦權的配套，而非要求一律以聲音、影像傳送方式進行隔離詰問。《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該項所定之隔離是法院衡酌後得為之措施，並非一律應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前述，隔離措施在法律上是法院得為之選項，該號解釋亦未要求一律採行。\n(B)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在被害人未能到庭接受詰問時，應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機會，以填補防禦權之缺口。\n(C)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就被告之防禦權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這是容許警詢筆錄作為證據的前提。\n(D) 正確。該號解釋要求被害人之警詢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仍須有其他證據補強。\n【涵攝步驟】先看解釋的結構：容許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是以一組配套條件為代價。再比對選項：補償措施、強化對其他證人之詰問、不得作為唯一證據，都在配套之列。最後看選項 A：它把法院得裁量採行的保護措施寫成一律應為，與《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的文字不符。\n【記憶點】釋字第 789 號給的是被告防禦權的補償配套，不是隔離詰問的強制令；《刑事訴訟法》第 271-2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177 條第 2 項寫的都是法院得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設有傳聞例外的合憲性，其結論是在嚴格限縮的條件下合憲，而這些條件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來源。\n要件拆解上，該號解釋所設的條件可以分成三層：第一層是證據使用的限制，被害人的警詢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第二層是防禦權的補償，法院應採取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第三層是詰問機會的強化，就被害人以外的其他證人應充分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選項 B、C、D 分別對應這三層，選項 A 則是把保護被害人的技術性措施誤寫成強制義務。\n刑事訴訟法內部的對照條文可以幫助定位。《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該項的發動同樣繫於法院認為適當，用語是得。《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該條前段是保護陳述者的隔離措施，但書則要求把詰問或對質的機會補回來，其結構與釋字第 789 號的補償思維一致。\n對質詰問權的基礎規定也應一併掌握。《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而傳聞例外的一般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柱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柱句的兩個要件，可信之特別情況與必要性，正是釋字第 789 號在特別法上加以嚴格化的對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補強證據的範圍與有效補償措施的具體內容。\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301-048",48,"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301-050",50,"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301-047",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301-051",51,"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301-046",46,"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認甲涉嫌重大，惟為免打草驚蛇，仍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並以證人身…",{"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301-052",52,"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id":47,"number":48,"stem":72},"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