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50",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0,"single","有關證據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鑑定為人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到庭應具結，並接受詰問","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其證據性質為書證，以提示作為調查方式","鑑定證人本質上是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應適用證人之調查程序","共同被告本質上為證人，得為程序分離，並依人證之方式為調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各種證據方法的定性，以及警察製作之現場勘察報告應循何種調查程序。\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依實務見解，警察製作之刑事現場勘察報告，係由具特別知識經驗之鑑識人員就現場跡證所為之判斷與結論，性質上屬鑑定之書面報告，其證據方法為鑑定，應循鑑定之調查程序處理，而非單純以提示方式調查之書證。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而依同法第 166 條第 1 項前段，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可見鑑定確為人的證據方法。\n(B) 錯誤。理由如前述。\n(C)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證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之已往事實，具不可代替性。\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87-2 條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而依同法第 287-1 條第 1 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n【涵攝步驟】先問證據方法的種類：人的證據方法有證人、鑑定人。再問製作者與內容：現場勘察報告由警察機關具專業之人製作，內容是專業判斷而非單純記事。最後定調查程序：既屬鑑定之書面報告，即不能僅以提示了事。\n【記憶點】現場勘察報告雖然外觀是一份文件，內容卻是專業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應循鑑定之調查程序，不是以提示調查的書證。","本題把四種證據方法排在一起比較，是體系題。人的證據方法以證人與鑑定人為代表，兩者的差異在於可否代替：證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之事實，具不可代替性；鑑定人提供的是專業判斷，原則上可以更換。《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刑事訴訟法》第 20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該項容許當事人拒卻鑑定人，正說明鑑定人具有可替代性，這也是選項 C 所稱鑑定證人不可代替的對照組。\n現場勘察報告的定性，要從製作主體與權限談起。《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司法警察在調查階段得為現場勘察，其成果是專業人員對跡證所為的觀察與推論。至於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該條所預設的實施者並非司法警察，因此警察的現場勘察報告不能等同於勘驗筆錄。既然它承載的是專業判斷，其調查程序即應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所定之鑑定報告的處理方式，必要時並使製作者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3 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n共同被告的部分則是另一組體系。《刑事訴訟法》第 28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 28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該項與第 287-2 條合起來，說明共同被告就他人案件而言是證人地位，必須以人證程序調查，這正是選項 D 的依據。\n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警察現場勘察報告的定性，條文並未逐字寫明，這一層是由裁判見解與學理填補的，考生應把握的是它承載專業判斷這個特徵。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測謊報告、法醫解剖報告、機關鑑定併入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49",49,"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51",51,"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48",48,"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52",52,"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47",4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第 5 條、第…",{"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53",5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id":46,"number":47,"stem":71},"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id":50,"number":51,"stem":73},"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75,1789445449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