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5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一審審判期日被告未到庭時，法院可否逕行審判及其例外。\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本題係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甲未到場，法院原則上不得進行審判程序；選項 A 卻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一律當成得進行審判的理由，與該項所定原則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所示。\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6 款規定：「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n(C)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該項與前述同條第 3 項合觀，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n【涵攝步驟】先確定審級與程序：本題為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再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以被告到庭為審判之前提。再看例外：同法第 294 條第 3 項所定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之情形，是該項所稱之特別規定的一種。最後比對選項 A：它所描述的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並不在該例外之內。\n【記憶點】第一審審判期日以被告到庭為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自己用除有特別規定外留了例外的門，而第 294 條第 3 項就是其中一扇。","本題把被告在場權的原則與例外拆成四個選項。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該項是原則的第一組緩和，適用於得用代理人的案件。\n違反的效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6 款，該款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定性，屬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這使被告在場權具有程序上的高度保障。要注意該款自己也寫了除有特別規定外，可見立法者預設了例外的存在。\n例外的第一組是《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分別就心神喪失與疾病不能到庭定有停止審判之義務，第 3 項則在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時，允許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其立法思考是該判決對被告有利，等待反而延宕。《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4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n例外的第二組是特定判決類型與特定審級，這一組正是選項 A 最容易被誤選的原因，考生務必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該條把逕行判決限定在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的案件，本題是殺人案件，並不落在其中。而在第二審，《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該條並未附加罪名或判決類型的限制，但它適用的是第二審程序，本題為第一審之審判期日，不能援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區分傳喚與通知的法律效果，以及在場權與辯護權的差別，《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該款與第 6 款相鄰，保護的對象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把交互詰問時被告在場權的保障併入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53",5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55",55,"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52",52,"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56",56,"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51",51,"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57",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id":45,"number":46,"stem":70},"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id":49,"number":50,"stem":72},"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75,1789445449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