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56",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冒名應訊而被誤列為被告者，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後，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以何種程序、何種審級為判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依實務見解，真正到案應訊者為甲，乙並非本案行為人，合議庭應撤銷原簡易判決，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前述，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案件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該次判決之性質為第一審判決，而非上訴審之第二審判決。\n(C) 錯誤。乙既非酒後駕車之行為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應諭知無罪，不能駁回上訴。\n(D) 錯誤。本選項的程序與結論均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301 條第 1 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上訴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1 項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要件二是程序轉換：合議庭認應諭知無罪，落入同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3 款，並依同法第 452 條應適用通常程序。要件三是審級：該程序仍屬第一審，故為第一審判決。\n【記憶點】簡易判決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後，若認應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回到通常程序，而那次判決的性質仍是第一審判決。","本題把簡易程序的三個環節串起來考：聲請、救濟與程序轉換。聲請端，《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該項本文允許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但書則保留了必要時訊問被告的空間；本題檢察官未為訊問、簡易庭亦未開庭，冒名的事實因此完全沒有被發現的機會，這是命題者設計的關鍵情節。\n救濟端，《刑事訴訟法》第 455-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該項的準用只及於上訴的形式要件，並未改變合議庭審理時所應適用的程序類型。\n程序轉換端是本題核心。《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4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第 3 款則是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等判決之情形。這幾款一旦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就要回到通常程序。要件拆解上，回到通常程序意味著補回被告的在場、陳述與詰問機會，而補回的位置只能是第一審，否則等於剝奪被告的一個審級。\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第二審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該項處理的是真正的上訴審，本題合議庭雖然名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在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時所為者仍是第一審判決，兩者不可混同。\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冒名應訊的處理：條文並未就被告同一性錯誤設有專條，起訴對象究竟是到案應訊之人或戶籍上被冒用之人，由裁判見解填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冒名者甲的追訴途徑，以及乙受確定判決後的救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55",55,"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57",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54",54,"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58",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53",5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59",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id":46,"number":47,"stem":71},"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id":50,"number":51,"stem":73},"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75,1789445449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