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57",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依控訴原則，法院不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法院得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依控訴原則，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仍不得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未聲請時，法院可否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把發動權交給法院，並不以檢察官聲請為前提。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第三人沒收程序的發動不受控訴原則之拘束，法院於命參與後，自得就該第三人之財產諭知沒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第三人未聲請時法院認有必要即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選項與該項所定不符。\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法院既得命參與，該項即要求就參與人財產為准駁之判決。\n(C) 錯誤。第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1 項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並經准許後，法院即應依同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為判決。\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本案證券交易帳戶財產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且與犯罪所得有關。要件二是未經聲請：第三人與檢察官均未聲請。要件三是法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要件四是判決：依同法第 455-26 條第 1 項諭知沒收。\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把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發動權交給法院依職權，而該項但書則在第三人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時把它擋下來。","第三人沒收程序是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獨立程序，本題考的是它與控訴原則的關係。發動的三種路徑要分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其一是第三人自己聲請；其二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或審理中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其三就是法院依職權，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本題檢察官既未聲請、第三人亦未聲請，能發動的只剩第三種路徑。\n要件拆解上，《刑事訴訟法》第 455-12 條第 3 項本文有兩個要素：第三人未為第一項之聲請，以及法院認有必要；效果則寫成應依職權裁定，而非得依職權裁定。該項但書則設下一個出口：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這個結構顯示立法者是把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放在首位，而非把沒收的範圍交由檢察官獨占。\n檢察官在起訴前的通知義務可以與之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1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項課予檢察官事前通知義務，但並未把法院的職權排除，兩者是併行而非替代。\n判決與上訴效力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與第 455-27 條。《刑事訴訟法》第 455-2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該項的單向及於關係，是本編最常考的細節。\n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控訴原則是否限制法院依職權命參與並宣告沒收，條文並未直接寫明，是由大法庭裁定填補。其理由在於沒收已非從刑而具獨立性，且第三人的程序權已由參與程序保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參與人得爭執的範圍，以及未經參與即宣告沒收之判決的救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56",56,"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58",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55",55,"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59",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54",54,"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60",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id":46,"number":47,"stem":71},"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id":50,"number":51,"stem":73},"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75,1789445449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