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5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有關法院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自白任意性之有無，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之","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為之","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屬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時點、調查主體與證明程度。\n【正解理由】自白是否出於任意，屬訴訟法上之事實，與犯罪事實本身無涉，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不必踐行嚴格證明之調查程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該項把認定權限繫於法院，依實務見解，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所處理者為當事人就證據能力所表示之意見，其有無不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n(B) 錯誤。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得處理之事項中，《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可見準備程序期日本即得處理證據能力之相關事項。\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前段要求先於其他事證調查，本選項卻寫成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先定性爭點：甲主張警詢自白受威脅、利誘而非任意，爭執的是證據能力而非犯罪事實。再看時點：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再看主體：依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認定權限屬法院。最後看證明程度：屬訴訟法上事實，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n【記憶點】自白任意性爭執的是訴訟法上事實，依實務見解用自由證明就夠；但《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要求它排在其他事證之前調查。","本題的分辨點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區分，這一組概念由裁判見解與學理發展而來。要件拆解上可以分成三個層次。\n第一個層次是舉證責任的轉換。《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只要提出自白非任意的主張，指出證明方法的責任即落到檢察官身上，這與《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分配方向一致。\n第二個層次是調查的順序。《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前段把任意性的調查排在其他事證之前，理由在於：若先調查其他事證再回頭處理任意性，法官的心證恐已受該自白內容影響。選項 C 所寫的緊接其他事證調查之後，正好把這個順序顛倒過來。\n第三個層次是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任意性一旦被否定，該自白即失其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資格。\n關於調查主體，還可以把準備程序的權限規定併讀。《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該項雖賦予受命法官同一權限，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就無證據能力之認定寫的是法院，實務因此認為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應由合議庭為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處理的是意見的整理。\n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指出：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界線，刑事訴訟法並未以條文明定，考生應把握的判準是待證事項屬犯罪事實或屬訴訟法上事實。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違法羈押中所取得自白的處理，以及任意性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所定情形的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57",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59",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56",56,"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60",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55",55,"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61",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id":46,"number":47,"stem":71},"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id":50,"number":51,"stem":73},"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75,1789445449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