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5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301-059",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因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甲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惟僅就有罪部分改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認定僅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於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審理範圍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已確定，第三審不得審理","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第三審均得為審理","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全部發生移審效果，但第三審不得審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但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倘有爭執，則例外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犯中經兩審均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於僅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是否隨同移審。\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就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上訴審理範圍所採的見解。依該見解，第一、二審均於理由內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該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已因二審判決而告確定，不隨甲對有罪部分之第三審上訴移審。《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本題檢察官對第二審判決並未上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前述，第三審僅能審理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n(B) 錯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既已確定，即不在第三審得審理之列。\n(C) 錯誤。本選項承認全部發生移審效果，與前述見解所採該部分已確定的結論不符。\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三審之審理範圍取決於上訴之範圍與合法性，並不因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有無爭執而擴張。\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實體關係：甲所犯二罪具想像競合關係，僅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經論罪科刑。要件二是輕罪的處理方式：兩審均於理由內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要件三是上訴主體：第二審判決後僅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實務見解，該輕罪部分因無人上訴而確定。\n【記憶點】想像競合的輕罪部分經二審仍不另為無罪諭知，而檢察官未上訴時，依實務見解該部分不隨被告的第三審上訴移審。","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對於裁判上一罪關係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上訴效力所採的見解。要理解它，先要把三層結構分開。\n第一層是實體法上的競合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第二審僅就有罪部分依該條減輕其刑，可見二審對輕罪部分的處理與一審相同，均未在主文論罪。\n第二層是上訴權的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把上訴權繫於當事人對判決之不服，《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可見對於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能夠提起上訴的是檢察官這一造；本題檢察官對第二審判決並未上訴，該部分即失去被上級審審查的機會。\n第三層是第三審的性質。《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三審因而屬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 375 條第 1 項規定：「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第三審的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拘束，而上訴範圍又受上訴權人是否上訴所決定。\n易混淆制度對照上，考生常把第一審與第二審的情形混為一談：一審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均上訴，故輕罪部分仍在二審的審理範圍內；二審判決後僅被告上訴，情況即改變。這個轉折點正是本題設計的重心，選項 B 與選項 C 都是把一審的情形直接搬到第三審。至於選項 D 所稱檢察官於第三審判決前有爭執即可擴張審理範圍，並無條文可資支持，上訴範圍應於上訴時確定。\n實務見解的位置要誠實標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隨同移審，刑事訴訟法並未逐字寫明，這一層由裁判見解填補，而其理由在於該部分實質上具有可分性，且未經有上訴權之一造聲明不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一部上訴的效力範圍，以及主文與理由中處理輕罪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301-058",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301-060",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301-057",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301-061",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301-056",56,"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47,"number":48,"stem":72},"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id":51,"number":52,"stem":74},"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75,1789445449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