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60",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定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形時的非常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所主張者為原確定判決未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違背法令，而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所主張者為原確定判決未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同項其餘各款所列事由亦不相符。\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依該條但書得命停止者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本選項所述途徑與之不符。\n(C) 正確。理由如前述。\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聲明疑義的對象是裁判文義本身，與本題所主張之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先看甲主張的瑕疵類型：未傳喚聲請之有利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程序與判決理由的違法。再看再審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者為原判決所憑證據虛偽、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事由，本題不屬之。最後看非常上訴：其要件正是判決確定後發見審判係違背法令。\n【記憶點】確定判決是事實面出問題走再審，是審判違背法令走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的提起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本題把確定判決的四種救濟途徑排在一起比較。其一是再審，其功能在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各款的共同特徵是指向事實基礎的動搖，而本題甲所指摘的是法院未踐行調查程序、判決未敘明理由，屬法律面的瑕疵。\n其二是非常上訴，其功能在統一法令適用並糾正審判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把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第 442 條規定：「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該條設計了一般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的內部途徑；受判決人本身並無提起權，只能請求。本題最高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實體確定的是高等法院的判決，其審判是否違背法令即為非常上訴的審查對象。\n其三是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所處理的是裁判文義不明；其四是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該條處理的是執行指揮的當否。兩者都不涉及原判決認事用法的當否，本題選項 D 就是以聲明疑義冒充實體救濟。\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注意再審的停止執行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本文明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書則把是否停止交給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而不是由法院依聲請裁定，這是選項 B 的破綻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該項顯示停止執行是繫於開始再審之裁定，而非單純的聲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會問非常上訴判決的效力是否及於被告，以及再審與非常上訴併行時的處理順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59",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61",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58",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57",57,"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認第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63",6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