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6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1,"single","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甲法官私下匿名設置部落格，撰寫文章，同時接受廠商給予的費用，發文宣傳特定產品","乙法官在網路上公開簽名支持某政治人物競選公職","丙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評論某個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丁法官公開在社群網站上貼文，敘述自己審理某個案的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從事營利活動時，法官倫理規範所劃下的界線。\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丙法官貼文評論的對象是已經確定的判決之法律見解，該案件業已終結，不是審理中的案件；評論的內容也不指向任何政黨或公職候選人，更沒有把只有承辦法官才知道的個案資訊講出來。相對地，《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乙法官在網路上公開簽名支持特定政治人物競選公職，正落在該款所描述的行為態樣之中。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違反。甲法官匿名設置部落格撰文，同時收受廠商費用為特定產品宣傳，是以職務外的活動換取廠商報酬，屬於法官不應從事的營利行為，並損及外界對法官廉潔的信賴（其構成要件詳見《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n(B)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乙法官公開簽名支持某政治人物競選公職，即是對公職候選人的公開支持，落在該款之內。\n(C) 未違反。丙法官所評論者為已定讞判決之法律見解，屬對已公開裁判內容之學理討論，其貼文並未指向政黨或候選人，也沒有揭露個案當事人的資訊。\n(D) 違反。丁法官敘述自己審理個案的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是把職務上知悉的個案資訊對外公開，同時傷害當事人隱私與司法形象（其構成要件詳見《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n【記憶點】法官上網不是不能講話，界線在於講的是已公開的裁判見解，還是政治立場、個案秘密或商業利益。","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法官倫理的四個不同面向，值得逐一拆開來看。第一組是政治中立。《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兩者的受詞並不相同：《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禁止的是「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處理的是組織上的參加與退出，同條第二項、第三項接著處理的則是法官自己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時應先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違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後者處理的是對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的公開表態。選項 (B) 的公開簽名支持某政治人物競選公職，題幹並未提到該連署是政黨或政治團體所舉辦的活動，其依據因而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而網路上的簽名連署具有公開性與可擴散性，比私下表態更容易被認知為法官個人的政治立場。\n第二組是營利與商業利益。選項 (A) 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匿名，而在於收受廠商費用而為特定產品宣傳；匿名只是讓行為不易被查覺，並不會讓行為的性質改變，反而使得司法信賴一旦受損時更難修補。\n第三組是職務上所知悉資訊的保密。選項 (D) 敘述個案當事人姓名與細節並引為笑談，除了洩漏訊息之外，還加上了對當事人的輕蔑態度，這與《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預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遠。\n第四組才是選項 (C) 所在的言論自由。法官並非不得就法律見解發表意見；分辨的關鍵在於案件是否仍在進行中，以及言論是否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的公正。丙法官評論的是已定讞判決，程序已經結束，不存在影響繫屬中案件的疑慮。\n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已定讞改成審理中，或把評論法律見解改成評論承辦法官，答案就會翻轉。另可注意《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該項處理的是評鑑事由的限制，與本題法官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分屬不同層次，不可互相套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60",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59",59,"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提起公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63",6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58",58,"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64",64,"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