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6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3,"single","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A":16,"B":17,"C":18,"D":19},"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職務外行為的核心判準——有沒有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該條把兩個要件並列：一是利用職務或名銜，二是所換取者為不當財物、利益或特殊待遇。選項 (A) 的法官是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的請求，向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的機構具名撰寫求職介紹信。介紹信的基礎是師生教學關係，收信的一方也不會因為寫信者是法官而受到司法上的影響，並沒有換取不當財物或特殊待遇。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未違反。撰寫求職介紹信的依據是教學上的認識，收信機構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未落入《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n(B) 違反。兼任司法行政職的法官應受懲戒法官的要求，撰寫表明職銜的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其品操，是以名銜為他人在繫屬程序中謀取有利對待，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n(C) 違反。向兼任司法行政職的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子女到法院擔任志工，是以法官身分為家屬索取優待，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要求特殊待遇。\n(D) 違反。購屋時表明職位身分並請賣方給與特別折扣，是以名銜換取財產上的利益，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所稱謀取不當財物。\n【涵攝步驟】要件一利用職務或名銜：(B) 表明職銜、(C) 以法官身分向同僚開口、(D) 表明職位身分均具備；(A) 具名銜三字未指明所具為何。要件二不當財物、利益或特殊待遇：(B) 影響懲戒程序、(C) 志工名額排序、(D) 價金折扣均具備；(A) 收信機構無利害關係，無從給與對價。\n【記憶點】職務外行為的紅線不在有沒有提到自己是法官，而在有沒有拿這個身分去換東西。","本題四個選項的差異，全部落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的兩個要件上，因此要件拆解是解題的關鍵。\n先看利用其職務或名銜這一項。這個要件不是指行為人剛好具有法官身分，而是指他把這個身分放到交易或請託的場面上，讓對方感受到司法權的存在。選項 (D) 最為直白：購屋是純粹的民事交易，賣方本來沒有給折扣的義務，法官主動表明職位身分，就是把身分本身當成議價的籌碼。選項 (B) 的職銜寫在意見書上，收件者又是正在審理該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職銜在此處的功能就是替被移送人的品操背書。選項 (C) 的請託對象是兼任司法行政職的同僚，志工名額如果因此被重新排序，受到影響的是其他同樣提出申請的學生。\n再看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這一項。選項 (A) 之所以不該當，關鍵在於收信的機構與該法官無利害關係——這個題幹用語不是裝飾，它直接排除了對價的可能。教師為學生撰寫推薦信，是高等教育中常態的一環，法官同時兼任教職時並不因此喪失其教師的角色。\n與本條相鄰而容易混淆的還有兩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是概括性的形象維護條款，適用範圍比第 6 條所定者更寬，但沒有第 6 條那樣明確的兩個要件。《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條管的是參與團體與活動，與本題的個別請託行為並列而不重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選項 (A) 的收信機構改成該法官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所屬公司，或把介紹信改成向法院內部人事單位推薦，答案就會翻轉。至於發現同僚違反倫理時的處理，《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該條是知悉後的通報義務，與本題的行為態樣分屬不同階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64",64,"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61",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65",65,"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60",60,"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66",66,"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