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6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原則，以及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這個明文的例外。\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選項 (B) 說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正好與該項但書相反：但書明白容許法官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至於誰是家庭成員，《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自訴程序中的自訴代理人須由律師擔任，法官如果出任自訴代理人，即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執行律師職務。\n(B) 錯誤，即為本題答案。《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就無償為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設有例外，該敘述把例外抹除了。\n(C) 正確。《法官法》第 16 條第四款禁止的是擔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兼任教職不在該款文字之內；《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選項 (C) 所稱者即為該條的同意機制。\n(D) 正確。《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為政治團體募款落在該款之內。\n【涵攝步驟】選項 (B) 的事實是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的兩個要件：其一為無償，其二為對象是家庭成員或親屬，兩個要件都符合時即在禁止範圍之外，因此該敘述為錯誤。\n【記憶點】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無償而且對象是家人時，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是被明文放行的。","本題把法官的四種行為並列，其中三種各有其明文依據，唯獨選項 (B) 把一條帶但書的規則寫成了絕對規則，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n先做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的本文與但書構成一組原則與例外：本文禁止的是執行律師職務，也就是以律師身分或實質上等同於律師的方式，為他人處理法律事務並介入訴訟；但書則以無償與家庭成員、親屬這兩個要件，把家庭內部的日常法律協助排除在禁止範圍之外。這個例外並非毫無條件，《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也就是說，對象若是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法官另有告知義務。\n接著是概念的界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這個定義把家庭成員與範圍更廣的親屬區分開來，而第 24 條第 2 項的告知義務，正是建立在這個區分之上。\n選項 (C) 走的是另一條線。《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讀這一條要留意兩件事：《法官法》第 16 條第二款把範圍交給「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這一組外部規範，《法官法》第 16 條第五款則是「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這樣的概括文字，因此一項兼職是否落入本條，並不是把職稱拿去和各款逐字比對就能定的。《法官法》第 16 條第四款禁止的是「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兼任教職不在該款文字之內；而《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選項 (C) 所稱者即為這道同意機制。\n選項 (D) 則回到政治中立。《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該條與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列，一條處理一般團體的募款，一條處理政治性對象的募款。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無償改成收取報酬，或把對象改成朋友、同事，屆時但書即無從適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63",6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65",65,"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66",66,"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61",61,"下列那位法官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官倫理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67",67,"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