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65",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犯錯之機率，維護司法優良之形象；至於職務以外之活動則不在此限，以免過度限制法官之自由","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確保法官之所有言行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觀之，亦無可指摘之程度，其目的係為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彰顯法官之素質優良，判斷無失，具備足以勝任審判職務之卓越能力。至於職務外之活動，因與法官職務之執行無關，毋須苛求","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這項要求的射程與規範目的。\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在文字上並未把射程侷限於執行職務之時，而是以損及司法形象為著眼點；《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該條更直接把職務外的活動納入規範。至於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選項 (C) 一方面涵蓋職務內外，一方面把目的定位在維繫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並以通情達理旁觀者的觀點作為判斷標準，與上開各條的方向一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射程寫成職務內外固然正確，但把規範目的說成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那是審級制度與再審、非常上訴所處理的問題，不是形象維護條款的目的。\n(B) 錯誤。該敘述把射程限縮在職務上的行為，並明白表示職務以外的活動不在此限，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把職務外活動納入規範的文字相反。\n(C) 正確。射程及於職務內外，判準是通情達理旁觀者的觀感，目的在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n(D) 錯誤。既把射程限於職務上行為、又說職務外活動與職務執行無關而毋須苛求，同時也把目的誤寫成彰顯法官素質優良與能力卓越。\n【記憶點】形象條款要保護的是外界對司法的觀感，不是裁判結果的正確性；而且它跟著法官下班回家。","本題不考行為態樣，改考規範意旨，因此四個選項的差異全部落在兩個變數上：射程（職務內／職務內外）與目的（司法正確性、法官素質、公眾信任）。把這兩個變數列成表格，選項的正誤立刻分明。\n先談射程。《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的文字並未附加執行職務時這樣的限定語，而同規範中確實存在帶有這種限定語的條文：《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兩相對照可知，起草者要限縮於職務內時是明寫的。再者，《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飲宴應酬與社交活動本質上就發生在職務之外，這一條的存在本身即說明規範及於職務外的生活領域。\n再談目的。選項 (A) 與 (D) 分別把目的寫成確保司法的正確性與彰顯法官素質優良、判斷無失。這兩者是裁判品質的問題，法制上以審級救濟與職務評鑑處理；而形象條款所處理的是外觀，也就是即使裁判結果正確，某些行為仍會讓公眾懷疑司法。《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一語的功能正在於此：它把判斷主體從法官自己移到了旁觀者身上。\n選項 (C) 所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是這一套外觀標準的具體化。它既不是要求法官達到聖人的標準，也不是任由個別民眾的主觀感受決定，而是設定一個具有常識與理性的第三人視角。\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條是具體的行為禁止，而第 5 條是概括的形象維護，兩者在體例上是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並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改寫成只要沒有具體違法即無須避免，或把判斷主體換成法官自己認為妥適即可，兩者都會與外觀標準衝突。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64",64,"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66",66,"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63",63,"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67",67,"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62",62,"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75,178944544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