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6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301-06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8,"single","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與律師為舊識時的迴避判準，以及檢察官在公職選舉中的政治中立義務。\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選項 (C) 的甲檢察官出席乙律師參選市議員的造勢晚會，並擔任司法界推薦人，是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背書，屬檢察官於任職期間應予避免的政治活動（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等「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同條第 4 項第 4 款並以「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為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至於其餘三項，檢察官的迴避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其準用依據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準因而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所列各款應自行迴避的事由；甲與乙為大學同學，並不在該條所列的情形之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共同出席子女學校的親子日活動，以家長身分參與，與具體案件無關。\n(B) 正確。甲偵辦背信案件而乙為被告辯護人，兩人的關係是大學同學，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所列任一款情形；題幹既已設定並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故無自請迴避的必要。\n(C) 錯誤，即為本題答案。出席造勢晚會並擔任司法界推薦人，是公開支持公職候選人。\n(D) 正確。在雙方所承辦案件互不相關的前提下，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屬單純的社交活動。\n【涵攝步驟】檢視選項 (B)：甲與乙是大學同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各款所列的情形，該條所定「應自行迴避」的效果因而不發生，故無須自請迴避。\n【記憶點】同學可以一起辦活動，但不可以一起站上選舉舞台——分界在於有沒有把司法身分借給政治。","本題把私人交誼與公職身分放在同一組事實裡，考的是兩者何時互相干擾。\n先處理迴避的層次。檢察官的迴避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其準用依據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此判準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各款所列的是特定親屬身分或曾任職務，同學關係並不在其中，該條所定應自行迴避的效果因而不發生。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條的主體是當事人、效果是得聲請，並非課予法官自行迴避的義務。選項 (B) 的題幹既已排除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所定偏頗之虞亦無事實基礎。\n律師這一側也有對應規定。《律師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該項所要求的要件是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而甲與乙之間是同學關係，不落在該要件之內。又《律師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時，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選項 (C) 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一條線。檢察官出席造勢晚會並以司法界代表的名義為候選人背書，其效果是把檢察官這個公職身分轉化為選舉上的資源。擔任司法界推薦人時所使用的正是檢察官這個職務與名銜，而檢察官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n選項 (A) 與 (D) 的共同結構是社交活動而與案件無關聯。檢察官應避免的，是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的社交活動（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親子日與同學會並不具備這種性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D) 的前提改成甲正在偵辦乙擔任辯護人的案件，該前提一旦成立，社交活動的性質就會隨之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301-067",67,"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301-069",69,"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301-066",66,"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職務性質各有不同，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301-070",70,"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301-065",65,"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301-071",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75,1789445449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