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7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71,"single","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而得知他們兩人的婚外情關係，後來甲律師處理另外一件債權糾紛案，發現如果將大家所不知道的 A 和 B 之間的婚外情關係揭發出來，會有助於該債權糾紛訴訟的事實原因說明。甲律師得否揭露 A 和 B 的關係？",{"A":16,"B":17,"C":18,"D":19},"可以，A 和 B 的關係和車禍案件的案情爭點無關，不在保密範圍內，可以揭露","不可以，所有辦案得知的資訊及秘密皆在律師的保密範圍內，除非 A 同意，否則不可以揭露","除非 A 有特別交代不可以洩漏出去，否則原則上可以","因為和當事人名譽有關係，所以不可以，只有和當事人名譽無關的秘密才可以洩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是否以與該案爭點有關者為限。\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該柱句所設定的保護對象是受任事件內容，並以委任人的同意作為解除保密的原則性途徑，另以但書帶出四款例外。甲律師是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因車輛登記名義而得知 A 與 B 的婚外情關係，這項資訊正是承辦受任事件過程中所獲知者。選項 (B) 所述除非 A 同意否則不可以揭露，與該柱句所設定的結構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該敘述以婚外情關係與車禍案件的爭點無關作為排除保密的理由，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所保護的是受任事件內容，並非以爭點本身為範圍。\n(B) 正確。除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或該當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否則不得揭露。\n(C) 錯誤。該敘述把保密義務繫於當事人是否特別交代，等於把原則與例外顛倒過來。\n(D) 錯誤。該敘述以是否與當事人名譽有關作為區分標準，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設定的區分標準是有無書面同意，以及資訊是否已經公開。\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是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得知婚外情關係，該資訊來自受任事件的處理過程。要件二：題幹未提及甲曾告知 A 並取得同意。要件三：把資訊用於另一件債權糾紛，屬對委任人不利的使用。\n【記憶點】保密的範圍是辦案過程中知悉的事，解鎖的鑰匙在委任人手上，不在律師的判斷裡。","本題把保密義務的兩個常見誤解一次擺出來：一是誤以為保密只及於爭點，二是誤以為保密須待當事人交代才發生。\n先做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的柱句由三個部分組成：保護對象是受任事件內容，義務內容是應嚴守秘密與不得洩漏，解除方式是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這個結構的重點在於，解除保密的權限被放在委任人身上，而不是由律師依照自己對資訊重要性的判斷來決定。\n再看但書所帶出的各款。《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1 款規定：「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2 款規定：「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4 款規定：「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這四款所描述的情形，共同特徵是揭露具有保護生命身體、避免重大財產損害，或維護律師自身正當防禦的必要性；而為了另一件債權糾紛訴訟的事實說明而揭露，並不具備這種必要性，因為那只是為了他案訴訟的事實說明便利。\n接著看與保密義務相鄰的利益使用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所處理的，是律師因受任事件取得的事證或資訊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其解除要件更嚴格，必須是委任人的書面同意；但書則就資訊已經公開的情形設有例外，而本題的婚外情關係依題幹所述並不為外界所知，因此該例外不適用。\n最後補充跨委任人的衝突面向。《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就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於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甲若在後案中揭發 A 與 B 的關係，實質上是拿前案委任人的秘密去成就後案的訴訟目的，這正是利益衝突規範所要防止的情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實改成該婚外情關係早已經媒體報導而為公眾所知，屆時《律師倫理規範》第 30-1 條但書關於資訊已公開的部分即有適用餘地；或改成甲因處理受任事務而被 A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屆時《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3 款的抗辯需要即可能成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70",70,"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72",72,"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69",69,"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73",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68",68,"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7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75,178944544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