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72",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72,"single","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熟識，特別前來委任，希望甲律師利用之前的同事情誼爭取勝訴，甲律師為了接案，回答說他跟承辦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實際上甲律師並沒有私下去找承辦法官，甲律師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甲律師並沒有答應一定會去找承辦法官，所以沒有違反","因為甲律師確實沒有去找承辦法官，也沒有實際影響司法的行為，所以沒有違反","只要與承辦法官有同事關係的案件，律師都應該迴避而不能接受委任，甲律師沒有迴避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向當事人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關係或能力，是否以實際影響司法為要件。\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前段規定：「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該段所描述的行為態樣有三組，其中第二組的行為對象是當事人，行為內容是明示或暗示自己有不當影響司法的關係或能力。甲律師回答當事人說他跟承辦法官確實很熟、他會想想辦法，這句話所傳達的正是自己與承辦法官之間存在可資運用的關係。選項 (D) 所述甲律師已經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的能力，即使實際上未影響司法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與該段所描述的行為態樣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律師表示與承辦法官很熟且會想想辦法，在當事人的認知裡已足以形成該律師有辦法的印象；是否進一步作出明確承諾，屬於暗示程度的差別，暗示行為本身在說出那句話時即已完成。\n(B) 錯誤。甲律師事後並未實際去找承辦法官，這是行為之後的發展；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前段所描述的態樣，是向當事人為明示或暗示的那個行為本身。\n(C) 錯誤。《律師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該項所定的迴避要件是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而本題甲律師與承辦法官之間是曾任同事的情誼，該敘述把迴避的要件替換成同事關係。\n(D) 正確，理由如上。\n【記憶點】這條規定管的是律師對當事人說了什麼，而不是律師事後有沒有真的去找法官。","本題的核心，在於分辨《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前段所描述的三組行為態樣，各自的行為對象與完成時點。\n第一組的行為對象是司法人員或仲裁人，內容是關說案件；第二組的行為對象是當事人，內容是明示或暗示自己有不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的關係或能力；第三組則是概括的承接規定，涵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的行為。本題甲律師的行為落在第二組，因此判斷的焦點在於他對當事人說了什麼，而不在於他隨後對承辦法官做了什麼。選項 (A) 與 (B) 都把焦點錯置到第三組所預設的實際影響上。\n從保護法益來看，這樣的設計有其道理。當律師對當事人暗示自己能夠影響司法時，受損的並非只有該個案的公正性，還包括社會對司法的認知：司法被描繪成可透過人際關係加以左右的東西。這種損害在話說出口的當下即已產生。《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後段規定：「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亦不得教唆、幫助司法人員從事違法或違反司法倫理風紀之行為。」該段同樣是以形象與風紀為著眼點，可與前段對照理解。\n接著處理選項 (C) 所提的迴避問題。律師與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法制上是以親屬關係作為迴避的連結點，《律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律師法》第 29 條第 3 項則就辦理案件的法官等人設有相同結構的規定。至於曾任司法人員者離職後的執業，法制上另設有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其原任職法院或檢察署執業的限制（其構成要件詳見《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該限制的要件是離職時間與原任職機關，而不是個別案件的承辦法官是否為舊識。本題甲律師既然已經轉任律師並受任該案，適用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的行為規範，而不是迴避規定。\n就法律效果而言，《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違背律師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者，即屬應付懲戒的事由。又《律師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時，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回答改成表明自己與承辦法官並不認識、本案仍應依證據與法律論斷，該回答即不落入暗示的射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71",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73",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70",70,"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7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69",69,"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75",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id":46,"number":47,"stem":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id":50,"number":51,"stem":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178944544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