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7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B 的辯護人，律師費用由 A 支付，不過 A 要求甲律師要勸 B 承擔罪責不可以中途反悔。甲律師能不能收取 A 給付的律師費用？",{"A":16,"B":17,"C":18,"D":19},"只要有人付律師費用就好，甲律師可以接受 A 支付律師費用","如果 B 自己同意承擔罪責，就可以；但如果甲律師發現 B 是被詐欺脅迫的，就不可以","非犯罪行為人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要 B 承擔刑責影響甲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甲律師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甲律師僅可以收取 A 代付 B 的律師費用，但不可以進一步和 A 另外約定收受後酬","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代付律師費的界線，以及該代付附有指定辯護方向的條件時對律師獨立專業判斷的影響。\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該條的結構是原則禁止、例外容許，而例外的成立需要兩項要件同時具備：一是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二是不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本題 A 支付費用時附帶要求甲律師勸 B 承擔罪責且不可中途反悔，這項要求直接指向甲對 B 應如何辯護的判斷，第二項要件因此無法成立。選項 (C) 所述甲律師不可收受 A 代付律師費用，與該條的內容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該敘述把費用來源當成無關緊要的事，忽略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所設的兩項要件。\n(B) 錯誤。該敘述把判準放在 B 是否同意承擔罪責，然而甲之所以不得收受，關鍵在於代付附帶的要求已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n(C) 正確，理由如上。非犯罪行為人出面承擔他人罪責，為法律所不允許（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D)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後段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件為恐嚇案件的辯護，屬刑事案件，該敘述前半所稱可以收取 A 代付的費用，亦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但書的要件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委任人是 B，付費者是 A，A 為第三人。要件二：題幹未提及甲曾告知 B 並取得其同意。要件三：A 要求甲勸 B 承擔罪責且不可反悔，甲的辯護方向因此被外部指定，不影響獨立專業判斷這項要件不成立。結論為不得收受。\n【記憶點】別人付錢不是問題，別人付錢並附帶指定辯護方向才是問題；刑事案件另有不得約定後酬的規定。","本題把兩層問題疊在一起：第一層是誰付錢，第二層是付錢的人有沒有藉此指揮辯護。\n先做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0-2 條的但書設有兩項要件，而且是並列關係，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例外。第一項要件關乎程序：律師應告知委任人並取得同意，讓委任人知道費用的來源，以便自行評估其中的風險。第二項要件關乎實質：代付這件事不得影響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本題 A 的要求把這第二項要件徹底打破——甲若接受這筆費用，就等於接受了一個預設的辯護方向，而該方向與 B 的最佳利益未必一致。\n第二層問題是頂罪本身。非犯罪行為人出面承擔他人的罪責，會使刑事訴追指向錯誤的對象（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律師若參與其中，將同時觸及真實發現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勸說一個未犯罪的人承擔刑責並使其在程序中維持該陳述，正落在該段所描述的態樣之中。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該條所揭示的立場，是律師的職責並非不計代價地追求特定結果。\n第三層是報酬的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前段課予酬金的明示義務，後段則就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禁止結果後酬，其理由在於這些事件的結果涉及身分關係或人身自由，若把律師的報酬與結果綁在一起，將扭曲律師的判斷。選項 (D) 縱使把後酬部分寫對了，其前半仍然錯誤。\n最後看受任階段的把關。《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甲若明知接受 A 的條件將違反規範仍予受任，即應依該條第 2 款終止委任。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的要求拿掉，改成單純由 A 支付費用而不干預辯護方向，屆時只要甲告知 B 並取得其同意，即可能落入但書的容許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72",72,"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7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71",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75",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70",70,"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0-s0301-00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id":45,"number":46,"stem":69},"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4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