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7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7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74,"single","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A":16,"B":17,"C":18,"D":19},"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負擔判給 A","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閱卷後告知當事人卷證內容是否違反律師倫理，以及誇大宣傳與洩漏前委任人機密的評價。\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閱卷權的目的即在使被告知悉卷證內容並據以防禦；《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該項所禁止者為非正當目的的使用，而律師到看守所向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其得以準備答辯，正是行使防禦權的正當目的。選項 (D) 所述並未違反律師倫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違反。《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甲向受家暴的客戶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負擔判給該客戶，是就無從擔保的裁判結果作出保證，屬誇大不實。\n(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柱句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甲在先前事務所所得知的 B 之機密資訊，並不因為案件已經結束或甲已轉任其他事務所而解除保密義務。\n(C) 違反。甲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卻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同樣落在《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稱誇大不實的方法之內。\n(D) 未違反，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就選項 (D) 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甲是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合法閱卷而持有卷證內容之人，告知的對象是本案當事人，目的在使其知悉卷證以行使防禦權，屬正當目的。\n【記憶點】閱卷是為了讓被告能防禦，把卷證內容告訴當事人是本分；保證結果、冒充專家、洩漏舊當事人秘密則不是。","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規範群，值得分開處理。\n選項 (D) 涉及閱卷制度的目的。《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由這兩項可知，被告本人在審判中即有取得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的途徑，只是設有法院得予限制的但書。既然被告自己都可以依法定途徑知悉卷證，辯護人把閱卷所得內容告知當事人，自然難謂逾越。《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5 項所設的界線是非正當目的的使用，例如將卷證內容散布於媒體或用於恐嚇證人，才落入其中。\n選項 (A) 與 (C) 同屬業務推展與告知義務的問題。除《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前段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向受家暴的客戶保證親權必然判歸其行使負擔，除誇大之外，還可能誘使當事人放棄其他救濟安排；自稱專利法專家則是就自身能力作不實陳述。《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前段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該段所要求的是充實知識，並不允許以未具備的專業對外招攬。又《律師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時，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選項 (B) 則是保密義務與利益衝突的交錯。甲把 B 的機密資訊帶到新事務所並揭露給該所，另涉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該條所處理的正是律師個人所受的限制如何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D) 改成律師將卷證影本交給與本案無關之人，屆時非正當目的使用的界線即有適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73",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75",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72",72,"甲律師曾經擔任法官，有當事人找甲律師承辦訴訟案件，向甲律師明言，聽說甲律師和承辦法官…",{"id":58,"number":24,"year":6,"stem":59},"law-110-s0301-00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71",71,"甲律師在處理 A 的車禍案件時，意外發現車子登記在 A 的婚外情對象 B 的名下，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02",2,"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0},"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id":50,"number":51,"stem":72},"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178944544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