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08",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8,"single","有關財產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自然人享有財產平等權","私法人享有財產平等權","未成年人享有財產平等權","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產平等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財產平等權的主體適格，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在基本權主體性上的地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基本權章節所稱之主體，逐字寫的是人民，自然人、私法人與未成年人都由此出發；而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則由地方自治法制界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於行政法上是行使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並非憲法基本權所保障的人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自然人是基本權最典型的主體，財產平等權自屬其享有。\n(B) 錯誤：私法人依其性質得享有財產上的基本權，包括財產平等權在內。\n(C) 錯誤：未成年人仍是人民，其基本權主體地位不因行為能力受限而喪失。\n(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地方自治團體在這個體系裡被列為行政主體之一，其地位與受基本權保障的人民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為憲法所稱之人民→ 自然人、私法人與未成年人皆是；要件二地方自治團體之定性→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比對結果→ 只有選項 (D) 的主體不落在人民這一格。\n【記憶點】判斷基本權主體，先問它站在國家這一邊還是人民這一邊。","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基本權主體性的判斷分兩步：先看是不是憲法所稱之人民，再看該項基本權依其性質能否由該主體享有。第一步排除的是國家與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第二步排除的是與自然人身分不可分的權利，例如人身自由或人格權對法人的適用。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停在第一步就可以分出來，命題者把未成年人放進選項，測驗的是考生會不會把行為能力與主體能力混為一談。\n二、公法人與行政主體的定位。《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該款同時交代了兩件事：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以及省已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的地位讓地方自治團體得以成為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但那是行政法上的法律人格，與憲法基本權主體不是同一件事。\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該項把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行政主體並列，正好說明地方自治團體在行政組織法上的位置。考生若把公法人誤讀成基本權主體，通常就是漏了這一層。\n四、地方自治團體的救濟途徑。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全無主張的餘地，只是其主張的基礎不是基本權，而是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限。這一組權限的爭議，制度上另有其處理途徑，與人民主張基本權受侵害的途徑並不相同。把兩條路徑分開，是這一族考題的核心。\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主體適格的考法常見三種：外國人、法人與公法人。外國人的問題在於哪些基本權以國民為限；法人的問題在於哪些基本權依其性質不能由法人享有；公法人的問題則在於它站在國家的那一側。三種問法的第一步都是回到條文看主體怎麼寫，本題即為適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07",7,"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06",6,"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10",10,"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05",5,"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11",11,"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