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1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10",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10,"single","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訴訟權包括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訴訟權包括提供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內涵，以及立法形成自由與請求權之間的界線。\n【正解理由】訴訟權的核心在於人民得請求法院依法審判並獲得救濟，至於訴訟制度如何設計，屬立法形成的範圍。選項 (B) 把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這件事寫成人民的請求權，等於讓人民得直接對立法者請求特定內容的立法，這與訴訟權作為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並不相同，故選 B。《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所設計的仍是向審判機關聲請的救濟途徑，而不是對立法者的請求權。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逐項排除】\n(A) 正確：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定程序請求法院救濟，這是實務長期闡述的核心內涵。\n(B) 錯誤：如上所述，訴訟權並不生對立法者請求為特定立法的請求權。\n(C) 正確：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是訴訟權在程序面向上的核心要求。\n(D) 正確：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屬訴訟權在被害人保護面向上的開展。\n【涵攝步驟】要件一權利之相對人→ 訴訟權指向法院；要件二權利之內容→ 請求依法定程序審判並獲得救濟；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去，只有選項 (B) 的相對人變成立法者，在第一個要件上就與訴訟權的結構不合。\n【記憶點】訴訟權是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權利，不是向立法者點菜的權利。","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訴訟權的內涵通常拆成三層：有無救濟途徑、途徑是否有效、程序是否公平。選項 (A) 對應第一層，選項 (C) 對應第三層，選項 (D) 則是近年由被害人保護所開展出來的面向。選項 (B) 表面上也在講訴訟程序，但它把權利的相對人從法院換成立法者，這一步是本題唯一的破綻。\n二、立法形成自由的位置。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包括審級、期間、程序種類與救濟要件，向來被認為屬立法形成的範圍，只有在顯然違反正當程序或使救濟途徑形同虛設時，才會被認為侵害訴訟權。因此人民可以主張某一制度設計違憲，卻不能反過來主張有權要求立法者制定特定內容的法律。\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兩項合起來構成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入口，其性質仍是向審判機關聲請，與對立法者的請求權不同。\n四、正當法律程序的條文落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雖然是人身自由的規定，卻把依法定程序四個字寫進條文，長期以來被援為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本文中的依據。公平審判、聽審請求權與武器平等，都是由此開展。與之相鄰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則從國家責任的角度補上救濟的另一條線。\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訴訟權的考法常見三種：訴訟途徑的有無、程序保障的密度，以及特別權力關係的鬆動。第三種近年出題頻率甚高，考的是公務員、學生與受刑人能否循一般救濟途徑請求救濟。三種問法的第一步都是先確認救濟途徑存不存在，再問它有沒有被實質剝奪。\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11",11,"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08",8,"有關財產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07",7,"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13",13,"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