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16",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16,"single","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係專屬行政院之職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之首長及委員享有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權、覆議程序、人事提名權，以及緊急命令補充規定的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既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其為執行該命令所訂定的補充規定，自不能脫離立法院的監督而逕予執行，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的主體在該條中明白寫為行政院。\n(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就此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n(C)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名權即由此而來；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一節，屬釋憲實務就權力分立所闡述的內容。\n(D) 錯誤：如上所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發布程序→ 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要件二國會監督→ 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要件三補充規定之地位→ 其效力來源即為該緊急命令；選項 (D) 讓補充規定脫離第二個要件，因而不能成立。\n【記憶點】緊急命令要送立法院追認，替它訂的補充規定也逃不掉國會監督。","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預算、覆議、人事與緊急命令四個制度上，共同的軸線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權限分配。命題者把三個正確敘述與一個過度延伸的敘述並列，考的是考生能否辨認出補充規定這個中介概念被放到監督之外。\n二、預算案的專屬性。《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與之配套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前者把提出預算案的主體固定在行政院，後者則限制立法院的修正權限，兩條合起來構成預算案提案權專屬於行政院的結構。\n三、覆議程序的要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的覆議，有四個要件：客體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事由限於窒礙難行；須經總統核可；須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考題常在客體與期間上動手腳。\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正是緊急命令與其補充規定的關係，並就補充規定應如何接受立法院監督加以闡述。條文本身只寫到緊急命令的追認，補充規定這一層必須靠解釋補上，這也是本題被歸為需要實務見解的原因。\n五、人事提名權的權力分立意涵。選項 (C) 所述的人事提名權，其條文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制度理由則在於行政院須對其所屬部會的施政負責，因而必須保有組成團隊的權限。立法院固然得以立法方式就任用資格設定條件，但若條件嚴苛到實質剝奪或架空提名權，即逾越了立法權的界線。這一組命題屬權力分立的核心地帶，答題時要把設定條件與實質剝奪分開評價。\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行政院職權的考題常見三種：預算與決算、覆議與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與行政命令的界線。第二種會同時帶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不信任案程序，第三種則要分辨緊急命令的位階與一般法規命令並不相同。作答時先把制度歸位，再逐一比對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15",15,"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17",17,"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14",14,"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18",18,"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13",13,"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19",19,"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75,1789445446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