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17",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17,"single","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A":16,"B":17,"C":18,"D":19},"不受刑事訴追","不負民事賠償責任","不負行政罰責任","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射程，以及院內紀律懲戒是否在該保障範圍之內。\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該條把免責的方向逐字寫成對院外，其功能在於阻卻院外機關對立法委員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刑事訴追、民事賠償與行政罰責任都被擋在門外。至於院內因違反紀律所生的懲戒，作用的主體是立法院自身，並不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所涵蓋的範圍。選項 (D) 把院內紀律懲戒也算進該條的內涵，逾越了條文所寫的方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於：刑事訴追由院外之檢察官提起、法院審判，追究責任的主體在院外，落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的射程內。\n(B) 屬於：民事賠償責任由受影響之他人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主張，追究責任的主體同樣在院外，為該條所阻卻。\n(C) 屬於：行政罰責任由院外之行政機關依各該法律科處，其主體亦在院外，故在免責範圍之內。\n(D) 非屬：如上所述，違反紀律而受懲戒係立法院內部自律的結果，不是院外對立法委員追究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言論或表決之地點→ 須在院內；要件二責任之來源→ 條文限於院外；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第二個要件，(A)(B)(C) 的責任來源都在院外，只有 (D) 的責任來源在院內，因而落在條文所未涵蓋的一格。\n【記憶點】言論免責權擋的是院外，院內紀律仍然管得到。","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只有一句，卻含三個要件：主體是立法委員、行為是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效果是對院外不負責任。命題者把四種責任並列，其中三種來自院外、一種來自院內，考的正是第三個要件的方向性。凡是條文帶有方向語的，作答時都應先把方向釘住。\n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闡述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並指出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顯然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不在保障之列。這一號解釋同時說明了免責權有其界線，而院內自律正是這條界線的另一面。\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它與第 73 條的句型幾乎相同，差別在主體與場域；但兩者之間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差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因此在本題考試當時，《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已經停止適用，它可以拿來比較句型，不能當成現行有效的規定。記憶時要把主體、條號與是否仍在適用三件事一起綁住。\n四、與不逮捕特權的分工。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在本題考試當時的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該項多了在會期中這個時間限制，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74 條已依該項停止適用。言論免責權處理的是責任的免除，不逮捕特權處理的是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實體上的責任阻卻，後者只是程序上的限制。把兩者混為一談，是這一族考題另一個常見陷阱。\n五、為什麼院內自律不是例外而是本來就在射程外。有一種讀法會把院內懲戒理解為言論免責權的例外，這個理解並不精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寫的是對院外不負責任，院內責任從一開始就不在被免除的清單上，因此不需要另外找一個例外規定來說明它。分辨本來就不在射程內與在射程內但被例外排除這兩件事，是讀條文時很重要的一個習慣：前者不需要例外條款，後者需要。\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的考題常見三種：問責任種類、問行為是否與職權行使有關、問地方民意代表有無相同保障。第三種要注意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另有其法源，並非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作答時先確認主體是中央或地方，再決定要引哪一組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16",16,"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18",18,"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15",15,"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19",19,"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14",14,"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20",20,"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最低設置距離…",[],{"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