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19",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19,"single","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A":16,"B":17,"C":18,"D":19},"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規定裡，哪一項在《憲法訴訟法》制定前的舊制就已經寫在條文上。\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時點，分辨點不在《憲法訴訟法》的條文字面，而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內容。選項 (A)、(B)、(D) 所述的三件事，在新制裡都找得到明文，例如《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而選項 (C) 所述之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依官方答案，是舊制即已規定的事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非屬：受理與否的門檻寫在《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屬新制對人民聲請案件所設的受理標準。\n(B) 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六個月不變期間是新制對聲請期間所設的規定。\n(C) 屬於：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是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有的規定，為本題官方答案。\n(D) 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該項所設的審查庭程序屬新制。\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的是哪一個時點的法→《憲法訴訟法》制定前的舊制；要件二各選項的內容落在哪一部→ (A)、(B)、(D) 三項在《憲法訴訟法》裡都找得到明文；要件三舊制即有者→ 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比對結果→ 落在舊制那一格的是選項 (C)。\n【記憶點】受理門檻、六個月不變期間與審查庭一致決是《憲法訴訟法》寫下的，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則出自解釋年代的舊制。","一、條文沿革。《憲法訴訟法》在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的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次修正定於公布後三年施行，也就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本題考試日在民國 111 年 8 月 6 日，已經在新制施行之後，因此四個選項所述的制度用語都要放回新舊兩制的時間軸上讀，而不是只問現行制度有沒有這條規定。\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把人民聲請的門檻拆成三段：用盡審級救濟、受有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認該法規範或該裁判牴觸憲法；同條第 2 項再接上不變期間。本題的陷阱不在這些要件本身，而在時間點：四個選項在新制底下都說得通，命題者問的是哪一項在改制前就已經是條文。\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機關爭議案件與人民聲請案件的期間長度相同，起算點則一個是協商未果之日，一個是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兩項並列閱讀，可以避免把起算點記混。\n四、宣告與實現的分工。《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這一項處理的是宣告什麼，而本題選項 (C) 所述的執行諭知處理的是宣告之後怎麼實現。兩件事屬同一個脈絡的前後兩段，讀的時候把它們分開，選項的敘述就不容易糊在一起。\n五、記憶線索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憲法法庭、審查庭、判決主文、不變期間這一組用語指向新制，解釋與諭知這一組用語則指向解釋制度的年代；遇到問新舊制的題目，先看用語落在哪一組。這一族的其他考法常見兩種：一種問人民聲請的要件，也就是用盡審級救濟與裁判憲法審查；另一種問受理程序，也就是審查庭與憲法法庭的分工。兩種都可以直接回《憲法訴訟法》的條文，而本題這種問沿革的題型，考的是制度史而不是條文字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18",18,"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20",20,"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最低設置距離…",{"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17",17,"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21",21,"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規範？",{"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16",16,"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22",22,"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75,178944544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