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22",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22,"single","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 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 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平等原則所禁止者為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非要求一切事項齊頭對待。\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依此，行政機關於有正當理由時得為差別待遇，審查的著眼點在差別待遇的內容與其理由之間有無合理關聯。警察執行治安工作，勤務型態與體能需求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就其體格條件另設標準，係以職務性質為基礎所為之區分，依司法實務見解屬容許之合理差別待遇。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以國人男性平均身高已達 165 公分為由認定該限制合憲，是把平均值當成理由，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所稱正當理由不合。\n(B) 本選項主張平均身高提高即應調高為 170 公分，同樣以平均身高為標準的來源，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不合。\n(C) 本選項以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該數據與我國警察職務需求欠缺關聯，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難認有正當理由。\n(D) 本選項以警察治安工作之特殊性作為區分理由，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所定之正當理由相符，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差別待遇：警察人員考試就身高設門檻，形成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不同的資格條件。要件二，須有正當理由：治安工作的勤務型態與體能需求構成職務上的理由。要件三，兩者須有合理關聯：(A)(B)(C) 把著眼點放在平均身高這個外部數據，(D) 放在職務性質，與要件三相符。\n【記憶點】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不違反平等原則；審查的重點在理由與職務需求之間有沒有關聯。","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把不得差別待遇這個效果，繫在欠缺正當理由這個條件之下，因此適用時分成三個步驟：先確定有無差別待遇、再確定有無理由、最後確定該理由能否支撐這個程度的差別。本題所設的陷阱落在第二步與第三步之間，三個錯誤選項都把外部統計數字誤認為理由本身。\n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逐字寫明依司法實務見解，分辨點確實不在條文字面。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就警察教育機構以色盲為入學限制一案指出，該限制與其培育警察人才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並未牴觸平等權；同號解釋所建立的審查框架，正是本題 (D) 的依據。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以形式平等為內容，而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亦為歷來解釋所反覆闡明。\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柱句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制度本身即是以能力為分類標準的制度性區分，與平等原則並列閱讀，可以看出憲法所要求者為公開競爭而非結果相同。\n四、審查密度的層次。差別待遇所涉的權利愈重要、所用的分類標準愈接近人身固有特徵，審查密度愈高。以身高、視力、體能為分類標準者，因與職務執行的能力有關，實務上多採較寬鬆的審查；若改以性別、族群為標準，審查密度即隨之提高。這個層次感是本類題目的主要落點。\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換成年齡上限、視力、體重、性別名額等資格條件來問合理差別待遇，也會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與行政自我拘束、信賴保護一起考。答題的固定順序是：先找出被差別對待的兩群人，再問區分標準是什麼，最後問這個標準與規範目的之間的關聯強度。看到選項把某個外部數據當成合憲與否的唯一依據時，多半就是錯誤選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21",21,"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規範？",{"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23",23,"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20",20,"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最低設置距離…",{"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24",24,"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19",19,"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25",2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75,178944544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