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24",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24,"single","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A":16,"B":17,"C":18,"D":19},"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考試評分的判斷餘地，以及行政法院對此類處分的審查界限。\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所課予者為作成處分前的程序義務，而實作考試的評分是專家對應試表現所為的專業評價。依司法實務見解，考試評分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就組織是否合法、程序是否遵守、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有無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外部界限進行審查。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委員會實際出席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屬合議制組織不合法，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n(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的機會是處分作成前給予相對人的保障，不及於評分過程，故不得據以撤銷，為本題答案。\n(C) 為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屬程序違法（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n(D) 委員會就及格分數與人數等重要事項漏未斟酌，屬判斷有瑕疵，依司法實務見解為審查所及。\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是主管機關認定甲不及格而未發證照之處分。要件二，四個選項各指一種瑕疵：(A) 組織不合法、(C) 應迴避未迴避、(D) 重要事項漏未斟酌、(B) 未給予陳述意見。要件三，前三者分別落在組織合法性、程序遵守與事實斟酌之上；(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係針對處分作成前的程序，落在界限之外。\n【記憶點】考試評分的司法審查，看的是組織、程序、事實認定與一般法律原則這些外部界限。","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由三個部分組成：適用對象是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時點是作成處分前、例外是已依法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末尾另有但書把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讓出去。本題的關鍵在適用對象與時點：評分是形成處分內容的專業判斷，並非處分本身。\n二、縱有此一瑕疵亦得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可見未給予陳述意見這一類瑕疵，在制度上被設計成可以事後回復的。\n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規定：「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考試及格與否的決定屬大量作成的同種類處分，這一款在實務上經常被援引。\n四、迴避制度的對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迴避之所以能成為撤銷事由，是因為它動搖的是判斷主體的中立性，而不是判斷內容的當否。\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與其他考法。考試評分的判斷餘地與其審查界限，係由歷來實務見解所建構，條文本身未就此設定義。命題者常換成教師升等評審、專門職業考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來問同一組界限，也會併問行政法院能否自行改判分數。\n六、答題順序的建議。遇到考試、評鑑、評分類的爭訟題，先問被爭執的是評分本身還是據以作成的處分，再把選項所指的瑕疵分成外部與內部兩堆：組織、程序、事實基礎、一般法律原則落在外部，屬法院審查所及；評價的高低與專業內容落在內部，法院原則上尊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23",23,"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25",2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22",22,"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26",26,"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人民得提起行政爭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21",21,"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規範？",{"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27",27,"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id":47,"number":48,"stem":72},"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