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3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31",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31,"single","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無效行政處分，不因事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以求解決","如下命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據以執行，將產生國家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無效的效果，以及爭執處分是否無效時所應提起的訴訟種類。\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所對應的訴訟種類為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功能在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與本題所欲解決的爭議不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效之效果由條文直接規定，不待另為宣告或撤銷，敘述正確。\n(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得因事後補正而治癒者為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處分，無效之處分不在其列，敘述正確。\n(C) 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本選項寫成課予義務訴訟，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D)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議標的為某一行政處分是否無效。要件二，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對應者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要件三，依同法第 6 條第 2 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要件四，(A)(B) 講無效的實體效果，(D) 講執行後的賠償責任，(C) 把訴訟種類指為課予義務訴訟，與要件二不合。\n【記憶點】處分是不是無效，走的是確認訴訟，而且要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 3 項本文表明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但書則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排除在補充性之外，這正是本題 (C) 的關鍵：無效處分的爭議不必也不應繞道課予義務訴訟。\n二、行政機關的確認義務。《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這一條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前置請求的實體依據，兩條合看，救濟的順序是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再向行政法院起訴。\n三、無效與得撤銷的分界。《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無效是重大明顯瑕疵的效果，得撤銷則是一般違法的效果，兩者在治癒可能性、爭訟途徑與時間限制上完全不同。\n四、誤用訴訟種類的處理。《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該項只處理反方向的誤用，命題者常拿它來與本題的正方向設計對照題。\n五、版本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修正，其中部分條文另定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本題所引各條為考試當日所適用之條文。命題者常以無效事由的認定、無效處分被執行後的救濟、或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的選擇來設題。\n六、答題順序的建議。爭執處分效力的題目，先問主張的是無效還是違法：主張無效者走確認訴訟並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主張違法者走撤銷訴訟並須先經訴願。兩條路徑的前置程序不同，選錯訴訟種類的後果也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30",30,"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29",29,"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33",3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B、C 等股份有…",{"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28",28,"主管機關 A 委託民間團體 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若甲申請貨物進口而遭 B…",{"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34",3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