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35",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35,"single","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 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般處分的認定、生效時點，以及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訴願期間。\n【正解理由】《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該項的三年，是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之期間所受的最後限制。甲的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屬一般處分之相對人，其訴願期間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三十日。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該公告以停放於該停車場之車主為對象，敘述正確。\n(B)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敘述正確。\n(C)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敘述正確。\n(D)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三年是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的最後界限；甲為相對人，其期間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起算，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屬一般處分。要件二，依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自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起生效，甲出國不知悉不影響其生效。要件三，甲之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為公告所直接規範之對象，屬相對人。要件四，相對人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三年之限制係針對利害關係人。\n【記憶點】一般處分的生效繫於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處分另訂日期者從其規定；相對人的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三十日。","一、要件拆解。《訴願法》第 14 條共四項，前兩項處理期間的起算，第 3 項與第 4 項處理期間的遵守。《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把四項連起來看，本題所問的是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工，而分工的判準是提起人究竟是相對人還是利害關係人。\n二、一般處分的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一般處分的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確定，逐一送達在事實上不可行，因此以公告代替送達，生效時點也隨之改以公告為準。這是 (B) 之所以正確的制度理由。\n三、告知救濟期間錯誤的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這一項所定的一年，與《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的三年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命題者很喜歡把兩個數字互換來設陷阱。\n四、公示送達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公示送達是對特定人而其所在不明時的替代方式，與一般處分以公告代替送達的原因不同，兩者並列可以看出送達制度的兩條不同脈絡。\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交通標誌、道路封閉公告、古蹟指定、集會遊行路線限制來問一般處分的認定，也會接《訴願法》第 57 條的期間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一起考。答題時先分辨提起人是相對人還是利害關係人，期間的問題多半就解決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34",3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36",36,"A 機關核准補助 B 協會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 B 帳戶。嗣 A 機關因…",{"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33",3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B、C 等股份有…",{"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37",37,"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38",38,"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A 機關核准補助 B 協會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 B 帳戶。嗣…",75,178944544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