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3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39",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39,"sing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 2 個月之依據？",{"A":16,"B":17,"C":18,"D":19},"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舉發期間的終點，應以處罰機關受理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為準。\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題示規定就舉發設有二個月的期間，其起算點寫在條文裡，終點則由該裁定意旨界定：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二個月的依據。舉發通知單的作成、付郵或送達，依該裁定意旨並非該期間的終點。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受舉發人之時點為準，將使期間之完成取決於送達是否順利，依大法庭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n(B) 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為準，該時點落在舉發機關內部的作業階段，依上開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n(C) 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為準，同屬舉發機關單方的作業階段，依上開裁定意旨並非認定的時點。\n(D)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二個月的依據，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本題沒有個案事實，改就題示規定的要件與四個選項所指的時點對照。要件一，期間之起算：行為成立之日，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為行為終了之日。要件二，期間之長度為二個月。要件三，期間之終點：(B)(C) 落在舉發機關單方的作業階段，(A) 落在對受舉發人發生外部效力的階段，(D) 落在兩機關之間移送完成的階段，依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 (D) 為準。\n【記憶點】二個月的終點，依大法庭裁定意旨定在處罰機關受理移送舉發事件之時。","一、期間性質的定位。題示的二個月是舉發期間，其功能在督促舉發機關及時把違規事件送進裁處程序，與裁處權時效不同。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定有明文；舉發期間屆滿的效果則是不得舉發，兩者的規範對象、起算方式與法律效果各自獨立，不可互相援用。\n二、為什麼終點不能定在通知單的作成或寄出。舉發通知單的作成與付郵，都是舉發機關單方可以掌控的內部作業；若以之為終點，期間是否遵守就取決於機關自己的紀錄，受舉發人無從檢驗。反之，移送到達處罰機關這個事實，同時牽涉兩個機關，在卷證上留有客觀可查的時點。這是大法庭裁定所採取的思路。\n三、為什麼終點也不定在送達。送達的完成取決於受舉發人是否在家、地址是否正確、郵務作業是否順利等機關無法控制的因素；把期間的完成繫於這些因素，會使舉發機關承擔不可歸責的風險，也會讓受舉發人以拒收或遷移左右期間。這正是 (A) 之所以被排除的理由。\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意旨，該裁定就同一法律問題的歧異見解作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對提交案件的原庭具有拘束力，其後並成為下級審遵循的標準。題幹既已逐字寫明依大法庭裁定意旨，作答時就應把重心放在該見解的內容，而非條文的文義推演。\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交通違規的舉發、裁決、繳納與救濟的各個期間為材料，問哪一個時點作為起算或終點，也會併問裁決書送達後的救濟期間與管轄法院。答題的關鍵是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舉發期間、裁處權時效還是救濟期間，三者的規範來源與計算方式並不相同。\n六、答題順序的建議。遇到期間題，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起算點、長度還是終點；再問這個期間是為了拘束誰而設。舉發期間拘束的是舉發機關，因此終點的認定傾向採一個兩造之外可以客觀檢驗的事實，而不是任一方單獨掌控的動作。掌握了這個方向，四個選項的取捨就不必依賴對裁定原文的記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38",38,"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40",40,"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37",37,"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41",41,"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36",36,"A 機關核准補助 B 協會新臺幣 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 B 帳戶。嗣 A 機關因…",{"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42",42,"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id":48,"number":49,"stem":73},"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75,178944544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