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4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40",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40,"single","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7,000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 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4,000 元至 8,000 元。主管機關於 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應依 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應依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應依 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罰鍰額度應為最低 3,000 元，最高 6,000 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為後法規變更時，罰鍰額度應依從新從輕的規則決定適用版本。\n【正解理由】《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該條處理的是處罰依據的有無。至於行為後法規變更時應適用哪一個版本的罰鍰額度，則採從新從輕，《行政罰法》定有明文。本題行為時為 3,000 元至 7,000 元，5 月修訂為 3,500 元至 6,000 元，7 月修訂為 4,000 元至 8,000 元；三者相較，5 月修訂後之規定其法定最高額最低，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處罰始有依據；本選項把裁罰額度也定在行為時之規定，敘述不正確。\n(B) 5 月修訂後之額度為 3,500 元至 6,000 元，其法定最高額低於另外兩個版本，於三個版本中對受處罰者最為有利，本選項正確。\n(C) 7 月修訂後之額度即裁處時之規定；因裁處前另有更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本選項逕採裁處時之規定，敘述不正確。\n(D) 本選項把行為時之最低額與 5 月修訂後之最高額相拼湊；新舊法規之比較依通說應就同一版本整體為之，敘述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時為 111 年 3 月初，額度 3,000 元至 7,000 元。要件二，裁處時為同年 8 月，額度為 7 月修訂後之 4,000 元至 8,000 元。要件三，列出裁處前存在過的三個版本。要件四，依通說以法定罰鍰最高額為主要著眼點，5 月版本之 6,000 元低於 7,000 元與 8,000 元。要件五，依從新從輕適用最有利者，即 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n【記憶點】行為後法規變更，先列出行為時到裁處時之間存在過的每一個版本，再整體比較何者對受處罰者最有利。","一、兩條規則的分工。處罰法定原則回答的是能不能罰，時之效力規則回答的是依哪一個版本罰。《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若行為時根本沒有處罰規定，事後增訂也不能回頭處罰；本題三個版本都設有罰鍰，因此爭點只剩下額度的選擇。\n二、比較的方法。從新從輕的比較，依通說應就各版本的處罰規定整體觀察，不得把不同版本中有利的部分拼在一起。本題 (D) 所組合的 3,000 元至 6,000 元，在任何一個時點都不曾是有效的法規範，這正是割裂適用之所以被否定的理由。\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該條處理的是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結構同樣是從新從優，但適用領域是授益處分而非裁罰，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同領域使用了相似的技術。\n四、裁量的接續。《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選定版本只是第一步，機關仍須在該版本所定的額度範圍內審酌各項因素決定具體金額。本題只問到第一步，但完整的裁罰流程包含這兩個階段。\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版本數目增加到三個以上，或讓中間版本的下限較低而上限較高，測試考生是否會整體比較；也會併問裁處權時效的起算與中斷。答題時先把每個版本的上下限列成一行，再逐一比較，通常一眼就能看出答案。\n六、答題順序的建議。把行為時到裁處時之間存在過的每一個版本列成一行，各寫下法定最低額與最高額，再逐行比較。比較時整體觀察同一版本，不要把不同版本的下限與上限交叉組合；命題者所設的干擾選項，多半就是那個交叉組合出來的區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39",3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41",41,"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38",38,"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42",42,"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37",37,"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43",4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id":48,"number":49,"stem":7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