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42",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42,"single","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A":16,"B":17,"C":18,"D":19},"標誌內容「小心行人」","標誌內容「連續彎路」","警員在路口舉牌，內容「山上停車場已滿」","標誌內容「速限時速 60 公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對物之一般處分）之區別，交通標誌之定性。\n【正解理由】判斷標準在於該行為有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速限標誌對用路人課予不得超速之義務，違反者將受裁罰，屬對不特定用路人發生規制效果之措施，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而非僅在傳達資訊之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速限標誌即以設置標誌之方式對外作成。相對地，提醒小心行人、告知連續彎路、告知停車場已滿，都只是提示路況或傳達現狀，不創設、變更任何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性質之行政事實行為。題目問的是何者並非行政事實行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標誌內容為小心行人，僅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未課予具體義務，屬行政事實行為。\n(B) 標誌內容為連續彎路，同屬對道路狀況之告知，不生規制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n(C) 警員舉牌告知山上停車場已滿，係傳達客觀事實供用路人參考，未禁止其前往，屬行政事實行為。\n(D) 速限時速 60 公里之標誌，對用路人設定不得超速之作為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有行政機關之措施：四者均為主管機關或員警所為。要件二，須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之：均針對特定路段。要件三，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 (D) 課予義務並為裁罰之依據，(A)(B)(C) 僅止於告知。故 (D) 脫離行政事實行為之範疇。\n【記憶點】標誌會不會讓你被開單，就是它是不是處分的分水嶺。","一、要件拆解。行政事實行為的核心特徵是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其外延包括觀念通知、資訊提供、實施行為與行政指導。速限標誌則在具體路段對不特定但可得確定範圍之用路人設定義務，屬對物的一般處分，違反時即成為裁罰的構成要件基礎。\n二、方式與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此條正是本題的關鍵：標誌不是書面處分，並不因此就不是處分；相對人若要爭執，得請求作成書面，以取得《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要求之記載事項，包括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n三、易混淆之處。實務上常見的警告標誌與禁制標誌之分，正對應本題 (A)(B) 與 (D) 的分別。前者僅提示危險，後者設定義務。至於 (C) 的舉牌，雖由員警為之，但員警此時只是傳達停車場已滿的事實，並未依法禁止通行，仍屬事實行為；如果改成員警舉牌禁止車輛進入該路段，定性即隨之改變。\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改以拆除違建前的通知、機關網站公告的行政指導、警察的臨檢盤查、機關發布的疫情警告等情形出題，答題時一律回到有無規制效果來判斷；若行為本身不生法律效果而侵害權利，救濟途徑則走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或除去，而非撤銷訴訟。\n五、答題技巧。本題問的是否定形式，四個選項中三個同質、一個異質，先找出異質者即可作答，不必逐一論證每個事實行為的次類型。\n六、事實行為的救濟途徑。行政事實行為既然不是行政處分，對其不服時不能提起撤銷訴訟，而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或除去該事實上的狀態；若已造成損害，則另循國家賠償途徑。這一點是本考點真正的實益所在，也是命題者接續出題的方向。\n七、對物一般處分的辨識訣竅。判斷一個對外表示究竟是資訊提供還是對物一般處分，可以問三個問題：它有沒有課予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它會不會直接成為裁罰或強制執行的依據？相對人想爭執時有沒有一個可供撤銷的標的？三個答案都是肯定的，就是處分。以本題為例，超速會被舉發並裁罰，速限標誌因而具備完整的規制效果；而提醒小心行人，並不會因為駕駛人沒有特別小心就受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41",41,"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43",4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40",40,"甲於民國 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44",44,"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39",3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45",45,"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