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45",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45,"single","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在成立方式、要式性與消滅原因上的差異。\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可見違法處分之職權撤銷是原則性的權限，不待個別法律授權；而行政契約成立後之變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147 條第 1 項係以調整或終止為之，與選項所稱依約定而撤銷不同。該選項對兩者的描述均與條文不符，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人民之要約或承諾即構成契約內容；申請則僅是發動程序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n(B)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則依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n(C) 行政契約之變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147 條第 1 項係以調整或終止為之；處分之職權撤銷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敘述錯誤。\n(D)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處分無效則以同法第 111 條各款為限，其第 7 款為重大明顯之瑕疵。\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形式：契約為雙方行為，處分為單方行為。要件二，要式性：契約原則書面，處分原則不要式。要件三，消滅原因：契約走調整與終止，處分走撤銷與廢止。(C) 在第三個層次說錯了兩邊。\n【記憶點】契約用調整與終止，處分用撤銷與廢止，兩套詞彙不能互換。","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這是選項 (D) 前半的直接依據；後半的處分無效則採列舉加概括的立法，同法第 111 條以七款寫明無效事由，其第 7 款的重大明顯瑕疵是學理上瑕疵理論的成文化。兩相對照可知，契約的無效原因向民法借用，處分的無效原因則由行政程序法自訂且刻意從嚴。\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兩者都以補償為代價換取公益上的介入，與處分撤銷後信賴利益的處理思路平行，但發動要件完全不同。\n三、雙務契約的特別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就人民負給付義務的雙務契約，設有特定用途、有助於執行職務、給付相當且具正當合理關聯三項要件，即學說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命題者很喜歡把這三款拆開來考。\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以和解契約的要件、行政契約的容許性、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界分出題；也常反過來問須經申請之處分，例如申請被駁回時應提起何種訴訟。\n五、答題技巧。四個選項都採契約如何、處分如何的雙句結構，只要其中一半說錯，整個選項就錯，因此應逐半檢查，不要看到前半正確就放行。\n六、行政契約的容許性。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締結行政契約代替作成行政處分，但法規明定不得締約，或依事件性質不宜以契約處理者，即不得為之。本題 (A) 所描述的差異之所以成立，正是因為契約以雙方合意為基礎，人民的意思表示直接構成契約內容；而在須經申請之處分，人民的申請只是啟動程序，處分的內容仍由機關單方決定。\n七、答題訣竅。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比較題，可以固定用四格檢查：成立方式、要式性、瑕疵效果與消滅原因。把四格填滿之後再逐一比對選項，比背誦條號更能應付變形題。要特別注意的是，兩者的用語體系不能互換：契約講的是無效、調整、終止；處分講的是無效、撤銷、廢止，只有無效是兩邊共用的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44",44,"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46",46,"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43",4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47",47,"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42",42,"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48",48,"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id":46,"number":47,"stem":71},"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