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47",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47,"single","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程序法屬於一般性的資訊公開；檔案法屬於特定個案的資訊公開","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任何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程序，無償申請資訊公開","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申請人不服，得逕提起行政訴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主體、費用、資訊分離原則與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此即資訊分離原則：一份文件只要有部分內容不落入限制公開之事由，機關即不得以整份文件含有應保密事項為由全部拒絕，而應遮除後就其餘部分提供，敘述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屬特定個案之資訊公開，選項將兩者對調，敘述錯誤。\n(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可見申請主體有其資格要求；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就公開或提供資訊設有收費規定，敘述錯誤。\n(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對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敘述正確。\n(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通說認所謂依法，係指仍應循訴願法所定程序先行提起訴願，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申請人資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須為本國國民或本國法人團體。要件二，費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得收費。要件三，公開範圍：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採部分公開。\n【記憶點】有一部分不能給，不等於整份都不用給。","一、要件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既是普遍性的知的權利，本法採取的是不問申請人與該資訊有無利害關係的一般性公開制度，這與行政程序法上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要件的閱覽卷宗，在制度基礎上完全不同。\n二、限制公開的結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以九款列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其中第 3 款、第 6 款、第 7 款、第 9 款均帶有但書或除外規定，顯示立法者在保密與公開之間逐款作了細緻的權衡；第 2 項的分離原則則是對第 1 項的整體節制。答題時若只記得第 1 項有哪些保密事由，很容易忽略第 2 項的存在。\n三、費用的性質。《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可見收費是成本回收而非對價，故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減免。\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檔案法之申請閱覽、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當事人之查詢權合併出題，也常以機關援引擬稿事由拒絕提供的情形，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的公益例外。\n五、答題技巧。四個選項各自對應本法的一個結構性問題：主體、費用、範圍、救濟。把這四格背下來，這一類題型幾乎都能拆解。\n六、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交錯。申請公開的資訊如含有他人的個人資料，機關須同時考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關於個人隱私的限制與同條第 2 項的分離原則，實務上多以遮除個人識別資訊後提供的方式處理，這正是分離原則最常見的運用場景。\n七、答題訣竅。政府資訊公開的題目幾乎都圍繞四個問題打轉：誰可以申請、要不要付費、什麼可以不給、不給怎麼救濟。本題四個選項一一對應，只要把這四格的條號記牢，就能穩定得分。要特別注意的是，限制公開的事由雖多，但立法者在多款之後都接了但書，於公益必要、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時仍得公開，答題時不要把限制讀成絕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46",46,"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48",48,"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45",45,"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49",49,"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44",44,"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50",50,"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75,1789445446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