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4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49",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49,"single","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 2 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A":16,"B":17,"C":18,"D":19},"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無回復原狀可能時，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使原告轉換為確認違法之訴。\n【正解理由】甲請求撤銷決標處分，然契約即將履約完畢，屆時撤銷決標已無從回復甲得標之地位。《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此一續行確認須由原告聲請。《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3 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履約完畢後撤銷決標已無回復原狀可能，仍依原聲明判決撤銷欠缺實益，並不適當。\n(B) 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3 項行使闡明權，曉諭甲是否改提確認違法之訴，最為適當合法。\n(C) 情況判決以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為要件；本件的問題在於無回復原狀可能，而非撤銷有害公益，要件不合。\n(D) 《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該項以情況判決為前提，其要件既未具備，此項闡明失所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履約完畢後決標無從回復。要件二，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甲仍需確認違法以為求償基礎。要件三，須經原告聲請：故法院應先闡明。\n【記憶點】撤不回來的時候，把訴訟改成確認違法，而這一步要法院先開口提醒。","一、條文沿革。《行政訴訟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考生引用本法條文時應留意應試年度實際施行之版本；本題所涉之續行確認與情況判決規定，於歷來修正中結構未生變動。\n二、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有三個要件：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以及原告之聲請。三者缺一不可，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個要件，這正是本題答案要求法院闡明而非逕為判決的理由。\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撤銷判決併命回復原狀之處置，同條第 2 項處理的則是撤銷已不可能而改為確認違法，兩項的前提正好相反。至於《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的情況判決，是在撤銷可能但不宜撤銷時的例外，《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再接上賠償聲明，三個條文構成撤銷訴訟終局處理的三種不同路徑。\n四、政府採購爭議的特殊性。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廠商對決標爭議循異議、申訴後即得起訴。由於採購案往往時程緊迫，履約完畢先於判決確定的情形相當常見，實務上確認違法判決因此成為廠商日後請求損害賠償的重要基礎。\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處分已執行完畢、處分期間已屆滿、主管機關已自行撤銷處分等情形，測驗考生能否辨識訴之利益的變動，並選出正確的訴訟類型轉換方式。\n六、訴之利益的動態性。訴訟繫屬中事實狀態發生變化，可能使原本合法的訴訟喪失權利保護必要。行政訴訟法對此設有兩條出路：一是轉換為確認違法之訴，二是在公益考量下作成情況判決。兩者的適用前提不同，前者處理的是撤銷已不可能，後者處理的是撤銷雖可能但不宜。\n七、闡明權的性質與界限。闡明是審判長的義務而非單純的權限，其功能在於使當事人的聲明與陳述完整明確，避免因程序技術而喪失實體權利；但闡明不得代當事人決定，法院只能曉諭，不能逕行變更訴之聲明。本題答案之所以是進行闡明而非逕為裁判，正是因為續行確認須由原告聲請，法院不能越俎代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48",48,"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50",50,"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47",47,"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51",51,"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46",46,"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52",52,"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id":48,"number":49,"stem":73},"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id":52,"number":53,"stem":75},"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75,1789445446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