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50":3},{"question":4,"paper":36,"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4,"answerCorrected":25,"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25},"law-111-s0101-050",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50,"single","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 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A":16,"B":17,"C":18,"D":19},"A 市政府","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 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multi_accepted",[22,23],"A","B","第50題答Ａ或Ｂ者均給分。",true,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委任事件之處分機關、訴願管轄，以及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後行政訴訟之被告。\n【正解理由】A 市政府公告將裁罰權限委任所屬環保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本件訴願管轄機關為 A 市政府。《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依此應以 A 市政府為被告；惟亦有見解認為訴願決定僅將罰鍰減縮，原處分於其餘範圍內仍然存續，故應以環保局為被告。本題經官方公告答 A 或 B 者均給分。\n【逐項排除】\n(A) 以 A 市政府為被告，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以變更原處分之機關為被告，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B) 以 A 市政府環保局為被告，係著眼於受委任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且處分於減縮後仍存續，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C)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柱句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該條就經訴願程序之案件僅按二款指定單一被告機關，未設共同被告之類型，不符。\n(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既非原處分機關，亦非為變更決定之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所定二款情形均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 8 條為受委任之環保局。要件二，訴願管轄機關：比照《訴願法》第 4 條為 A 市政府。要件三，被告：視訴願決定屬駁回或變更，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之二款。\n【記憶點】委任看受委任機關，被告看訴願決定做了什麼。","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立法者以訴願決定的內容決定被告：訴願被駁回時，實際對外拘束人民的仍是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機關把原處分撤銷或變更時，對人民發生拘束力的內容已改由訴願機關作成，故被告隨之移轉。\n二、本題的爭點所在。罰鍰由 100 萬元減為 50 萬元，究竟應理解為訴願機關另行作成一個 50 萬元的處分，或原 100 萬元處分被部分撤銷後所餘的 50 萬元，兩種理解會導向不同的被告。正因為此一結構性歧異，官方公告答 A 或 B 者均給分。\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是委任對外生效的要件，題幹特別寫明 A 市政府已公告委任，即在提示考生此一環節無瑕疵。《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委託，對象是不相隸屬之機關，其訴願管轄另依《訴願法》第 7 條處理，與委任不同。\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延伸到委辦事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以及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另為處分時應如何救濟等變化題。\n五、答題技巧。遇到多答案給分題，作答練習時不應只記住哪個選項會給分，而要能說出兩種見解各自的推論路徑，這才是實際考場上寫出正確理由的能力。\n六、委任、委託與委辦的區別。委任的對象是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委託的對象是不相隸屬的機關，委辦則是上級政府將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以該團體名義辦理，三者的訴願管轄與被告認定各有不同規定。本題公告委任所屬環保局，屬第一種情形。\n七、被告認定錯誤的處理。《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可見誤列被告並非直接駁回，而是先由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補正之後訴訟即得續行。這一項設計正是為了緩和本題所顯示的被告認定困難，也是考生應一併記住的配套。\n八、答題提醒。多答案給分題的存在，本身就說明該爭點在學說與實務上仍有分歧，複習時應把兩種見解的理由都掌握，而不是只記住哪個選項會給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3,34,35],"answer-note","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code":9,"slug":10,"name":37,"tag":38,"label":39,"subjects":40,"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1,42,43,44],"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49",49,"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51",51,"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48",48,"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52",52,"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47",47,"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11-s0101-053",53,"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id":50,"number":51,"stem":75},"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id":54,"number":55,"stem":56},75,178944544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