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5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52",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52,"single","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期命甲自行拆除該房屋。甲於 3 月 2 日接獲該公函，其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認定錯誤，但甲既未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且逾期未履行。5 月 2 日主管機關再度來函（B 函），通知甲將於 5 月 10 日強制拆除該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拆除處分與後續執行通知的性質區別，以及執行程序中之聲明異議。\n【正解理由】A 函限期命甲自行拆除，是課予作為義務的行政處分；B 函通知將於 5 月 10 日強制拆除，則屬執行行為之通知，並未另行課予新義務。對執行行為不服者，應循執行程序內的救濟途徑。《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件執行機關為乙縣政府，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之聲明異議，合致該項要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甲於 3 月 2 日接獲 A 函，至 5 月 3 日已逾三十日，不得再對 A 函提起訴願。\n(B) B 函僅為執行行為之通知，《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對之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C)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A 函仍屬有效存續之處分，甲不得以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迂迴取代已逾期之撤銷訴訟。\n(D)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甲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乙縣政府聲明異議，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兩函之性質：A 函為課予義務之處分，B 函為執行行為之通知。要件二，爭訟期間：A 函之訴願期間自 3 月 3 日起算三十日，5 月 3 日已逾期。要件三，救濟途徑：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n【記憶點】處分過了三十天就關門，執行行為則另開一扇聲明異議的門。","一、要件拆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聲明異議有四個要件：主體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客體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時點為執行程序終結前、對象為執行機關。本題把四個要件都寫進了選項 (D)，包括特別點出向乙縣政府為之。\n二、聲明異議的後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可見聲明異議採兩階段處理，先由執行機關自我審查，再上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另規定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n三、易混淆之處。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法律要求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本題的 A 函已限期命自行拆除，B 函則是踐行執行前的告知，兩者的功能分別對應這兩個環節。\n四、失權效的意義。處分一旦逾越爭訟期間而確定，其違法性原則上不得在執行階段重新爭執，這就是選項 (A)(C) 都不可行的根本理由；考生務必記住聲明異議所能爭執的是執行本身，而不是原處分的實體合法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成怠金裁處、代履行費用繳納通知、直接強制拆除等，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哪些是新的處分、哪些只是執行行為。\n六、執行程序終結前的時點認定。聲明異議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這個時點在不同執行方法中各有不同：金錢債權的執行以價金分配完畢為準，行為義務的執行則以該行為完成為準。本題強制拆除尚未實施，顯然仍在執行程序進行中，甲於 5 月 3 日聲明異議並無時點上的障礙。\n七、答題訣竅。行政執行的題目要先畫出時間軸：處分作成、送達、爭訟期間、履行期限、執行通知、實際執行。把每個選項的行為放到時間軸上，再問這個時點還開著哪一扇救濟的門，答案通常就浮現了。本題的時間軸上，A 函的訴願之門在四月初就已關上，而執行程序的異議之門一直開到拆除完成為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51",51,"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53",53,"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50",50,"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54",54,"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49",49,"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55",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75,178944544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