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5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101-053",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53,"single","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A":16,"B":17,"C":18,"D":19},"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停止執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上暫時權利保護之類型，以及針對事實行為應選擇何者。\n【正解理由】旅行社所要阻止者，是主管機關尚未作成的發布警告行為。全國性疫情警告屬提供資訊之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故無可供停止執行之處分存在；旅行社想確保者，是爭執中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於本案判決前維持現狀。《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警告一旦發布，消費者恐慌與訂單流失即時發生且難以回復，正屬該項所稱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本件所求並非保全金錢債權之執行，要件不合。\n(B)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於本案判決前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警告，最為適當。\n(C) 假執行係使尚未確定之給付判決先行取得執行力的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與本件事前阻止行政行為之目的不同。\n(D)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該項以有原處分或決定存在為前提，本件無從適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警告係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要件二，以處分為前提之停止執行因而不可用。要件三，保全標的非金錢債權，故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n【記憶點】沒有處分就沒有停止執行；要先卡住現狀，就找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對照可知，假處分分成保全型與定暫時狀態型兩種：第 1 項在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第 2 項則在本案判決前先形成一個暫時的權利狀態。本題所需要的顯然是後者。\n二、暫時權利保護的體系。以是否有行政處分為分界，有處分者走停止執行，無處分者走假扣押或假處分；再以保全對象區分，金錢債權走假扣押，其餘走假處分。這個兩層分類幾乎可以解決所有暫時權利保護的選擇題。\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見停止執行在起訴前亦得聲請，所以本題 (D) 不能單以尚未起訴為理由排除，真正的關鍵仍在於根本沒有處分。\n四、條文沿革。《行政訴訟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考生應以應試年度實際施行之條文為準；暫時權利保護的三種類型於歷來修正中結構未生變動。\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主管機關擬公布違規廠商名單、衛生機關擬公布食品檢驗不合格資訊、機關擬拆除建物等情境出題，前二者是事實行為而走假處分，後者若已有拆除處分則走停止執行。\n六、假處分的審查與限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為會在本案判決前先形成權利狀態，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影響甚大，法院審查時會同時衡量聲請人所受損害、公益以及本案勝訴的可能性，並非只要主張有急迫危險即可獲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即在確保裁定不致失衡。\n七、資訊型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政府發布的警告、公告或名單，一旦散布即難以回收，事後撤銷或確認違法對受害者的助益有限，因此暫時權利保護在這一類案件中特別重要。這也是本題把情境設計成即將發布而非已經發布的用意：唯有事前介入才有實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101-052",52,"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101-054",54,"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101-051",51,"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101-055",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101-050",50,"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101-056",56,"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