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54",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54,"single","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A":16,"B":17,"C":18,"D":19},"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責任的兩大類型，以及公共設施責任中該要件的界限。\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前提是系爭處所仍屬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公共設施。機關將閒置空間無償出借私人全權管理並經營其餐飲事業，該空間已脫離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目的，依通說不再具備公共設施之性質。又該情形係出借而非機關委託他人管理公共設施，與同條第 2 項所定情形不同，故不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時，執勤人員過失致車輛受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n(B) 書記官製作分配表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誤列順位致債權人未受償，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成立賠償責任。\n(C) 該空間已無償出借私人並供其營業，不再屬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公共設施，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n(D) 司機駕駛公務車搭載同機關人員洽公，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乘客摔落受傷，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被害人雖為公務員，於此仍居人民地位。\n【涵攝步驟】要件一，分流責任類型：(A)(B)(D) 走公務員侵害型，(C) 走公共設施型。要件二，公共設施型須以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之設施為標的。要件三，該空間已出借私人經營餐飲，不合致此一要件。\n【記憶點】那個地方還是不是供公眾使用，決定它還算不算公有公共設施。","一、要件拆解。《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責任有五個要件：行為人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則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屬無過失責任，其要件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本題三個成立的選項都落在前者，唯一落在後者的 (C) 則卡在公共設施這一格。\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項是 108 年修正時增訂，用意在避免機關以委外管理規避責任。它與本題 (C) 的差別在於：委託管理仍以該設施繼續供公共使用為前提，管理人是替國家管理；而本題是把閒置空間借給私人做自己的生意，性質上不同。\n三、行政助手的定位。行政助手不具獨立地位，只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其行為在法律上歸屬於機關，因此 (A) 的損害仍由國家負責，這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被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屬於不同的建構路徑。\n四、司法職務的特別規定。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國家賠償法設有更嚴格的責任要件；書記官並非行使審判或追訴職務之人員，故仍回歸一般規定，這是選項 (B) 的關鍵，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公共設施是否須以已驗收啟用並實際供公眾使用為必要，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長期累積的見解，本題 (C) 的判斷即建立在該見解之上。\n六、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的無過失性質。《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不以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而致生損害即可成立，被害人的舉證負擔因此明顯較輕。正因為責任基礎寬，公共設施這一個入口要件就成為責任範圍的主要控制閥，本題即是就這個要件出題。\n七、求償與責任分擔。《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見國家先行賠付之後，仍得向真正應負責之人求償，因此委外管理並不會讓實際管理人完全脫身，只是把被害人的求償對象單純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53",53,"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55",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52",52,"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56",56,"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51",51,"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57",57,"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