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60",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0,"single","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批准表示國家願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條約是否要批准，完全由締約國自行決定，國家並無批准條約之義務","批准是締約國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唯一方式","設有生效要件之多邊條約，仍須待該條約生效要件滿足後，始對批准國生拘束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批准的意義、批准義務的有無，以及承受條約拘束的多種方式。\n【正解理由】國家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方式不以批准為限。《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亦將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與加入書並列，可見批准之外尚有接受、贊同、加入等方式。該選項逕謂批准是唯一方式，與上開規定並列多種文書的體例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批准是國家在其國內程序完成後，正式對外表示願意承受條約拘束的行為，敘述正確。\n(B) 條約是否批准由締約國依其國內憲政程序自行決定，簽署本身並不產生必須批准的義務，敘述正確。\n(C) 依《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3 項，締結程序尚包括簽署、接受、贊同及加入，批准並非唯一方式，敘述錯誤。\n(D)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可見尚須依條約之規定完成互換或存放並生效，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意受拘束的表示方式包括簽署、批准、接受、贊同與加入。要件二，批准只是其中一種方式，且須依條約規定互換或存放。要件三，多邊條約另有生效要件者，須待要件滿足後始對批准國生效。\n【記憶點】批准只是同意受拘束的一種寫法，不是唯一的那一種。","一、要件拆解。條約的締結在時間軸上可分為談判、認證、表示同意受拘束、生效四個階段。批准落在第三階段，其功能是讓國家在國內程序完成後再作最終確認，因此簽署與批准之間留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正是國內審議程序運作的空間。\n二、國內程序的對應。《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與《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對照可知，在條約案已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階段，有無批准條款決定的是對外文書的種類與程序；至於是否須送立法院審議，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未定有批准條款只是得改採備查與查照的累積條件之一，並非單獨決定，這一點常與前一題的考點交錯出現。\n三、多邊條約的生效要件。多邊條約通常規定須有一定數目的國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後始行生效，因此個別國家完成批准並不當然使該條約對其生效，這是本題 (D) 正確的理由，也是實務上常見的落差。\n四、保留的問題。《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保留與批准同屬國家表示同意時的重要工具，命題者常把兩者放在一起考。\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延伸到簽署後生效、暫時適用、批准書之交存與存放機關，以及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位階等問題，答題時應先確定題目問的是國際法層面還是國內法層面。\n六、簽署與批准之間。條約經簽署而尚未生效期間，簽署國雖不受條約條款拘束，但依國際法上的誠信要求，不得採取足以妨礙條約目的與宗旨的行為。這一段過渡期的義務內容有限但確實存在，是理解批准制度時最常被忽略的一環。\n七、加入的特殊性。加入是未參與談判與簽署的國家事後成為締約國的方式，因此加入書一經交存，通常即同時完成表示同意受拘束的程序，不再另有簽署與批准的兩段結構。本題 (C)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批准只是這些並列方式中的一種。\n八、答題訣竅。條約締結的題目要先確定問的是國際法層面還是國內法層面：前者問的是國家如何對外表示同意受拘束，後者問的是我國內部應踐行哪些程序、由哪個機關為之。兩個層面的答案不同，混在一起就會選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59",59,"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61",61,"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58",58,"國際法院在 1962 年柏威夏古寺案（Cambodia v. Thailand）判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62",62,"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57",57,"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63",63,"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75,1789445446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