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61",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1,"single","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一國須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同意，其「中立化」之宣告始生拘束力","「中立化」之國家不得任意宣告終止中立地位","「中立化」之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以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中立化」之國家不得對交戰國之違反人類犯罪發表譴責聲明","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上國家中立化（永久中立）之取得方式、地位之變更，以及中立化國家所負義務之射程。\n【正解理由】中立化係指一國經由條約或國際承認取得永久中立之地位，其核心義務在於不參與他國間之戰爭，並不使自己之領土成為他國遂行戰爭之工具；因此中立化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亦不得容許其領土供軍事目的使用（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中之權利義務公約》相關規定）。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而在永久中立制度本身所生之作為與不作為義務，(C) 所述正與此一義務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永久中立地位之取得，係基於該國之宣告並由相關國家以條約或承認之方式加以保障，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同意並非其生效要件。\n(B) 錯誤：永久中立地位固具持續性，其本質仍是國家基於主權所為之選擇並經條約確認，該國得依國際法所定程序終止其中立地位，並非不得宣告終止。\n(C) 正確：不使領土成為交戰國之軍事基地或供軍事目的利用，是永久中立國最典型之義務內容，此一義務於平時即已存在。\n(D) 錯誤：中立義務所限制者為軍事上之支援與參戰行為，並不及於言論；中立化國家仍得就違反人道之罪行表達譴責，此與其中立地位並不衝突。\n【涵攝步驟】判斷分三步：其一，確認該國是否已取得永久中立地位；其二，檢視所涉行為是否屬軍事性支援或使領土供軍事使用；其三，屬之者即為中立義務所禁止。(C) 之提供軍事基地與領土軍事利用，正落在第二步的核心。\n【記憶點】永久中立國的義務核心是領土不供交戰國作軍事使用，而不是不准開口譴責。","中立化在國際法上通常稱為永久中立，與戰時中立必須分開理解。戰時中立是戰爭爆發後第三國就個別戰爭所選擇的法律地位，隨該場戰爭結束而消滅；永久中立則是一種持續性的身分，於平時即已存在，並以條約或國際承認為其基礎（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中之權利義務公約》相關規定）。\n要件拆解上，永久中立可分三個層次觀察。第一是取得層次：它通常由該國自行宣告，再由有利害關係之國家以條約或承認予以保障，因此它同時具有單方行為與國際協議兩種性質，(A) 把生效要件改成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同意，即是在這個層次上設陷阱。第二是義務層次：永久中立國於平時即負有不參加軍事同盟、不容許外國在其領土設置軍事基地、不使領土供他國軍事目的使用等義務，並須維持足以自衛的防衛能力；(C) 說的正是這一層。第三是變更層次：既然中立地位建立在該國之選擇與條約之上，它就不是不可逆的，該國自得依國際法程序終止之，(B) 因此錯誤。\n易混淆制度對照，值得與非軍事化並列：非軍事化針對的是特定區域，內容是該區域內不得駐軍或設置軍事設施；永久中立針對的是國家整體之對外行為，內容是不參戰與不助戰。兩者常在同一題中被交換敘述，宜以對象是區域或國家作為辨識點。另可與不結盟並列：不結盟是政治性的外交路線，不以條約承認為前提，也不生國際法上的義務，與永久中立在法律效果上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永久中立國能否加入聯合國、能否參加集體安全體制下之軍事制裁、以及永久中立國與交戰國間之通商行為是否受限。這幾個問題的答題方向都回到同一句話：受限制的是軍事性的支援，而不是一切對外往來。(D)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中立義務誤讀成一種全面的緘默義務；國際實踐上，永久中立國就違反人道之罪行發表譴責聲明並不影響其地位。\n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以須經同意始生拘束力、不得任意終止、不得發表譴責這類絕對化的語氣寫成，而正確選項用的是語氣最緩和的應避免。凡遇制度題把義務寫成毫無例外者，通常即為命題者設定之錯誤選項。此外，永久中立與聯合國會員資格之間並不當然互斥，歷史上長期以永久中立自居的國家後來加入聯合國，即說明中立地位所排除者是軍事同盟與參戰，而非國際組織之參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60",60,"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62",62,"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59",59,"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63",63,"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58",58,"國際法院在 1962 年柏威夏古寺案（Cambodia v. Thailand）判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64",64,"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