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63",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3,"single","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繼承之概念、不完全繼承之形成，以及國家財產是否一律成為繼承標的，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國家繼承係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使一國之國際法人格全部或一部消滅時，由他國就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其標的並非該國名下之一切財產，而以與被繼承國主權功能有關者為限。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例如元首個人所受之贈與物，性質上屬元首私人所有，並不當然成為國家繼承之標的（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的繼承維也納公約》相關規定）。(C) 把此類財產一概納入繼承標的，與此一區分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國家繼承的發生原因，包括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與割讓，其共同點是被繼承國之國際法人格全部或一部永久消滅，此與政府更迭並不相同。\n(B) 正確：繼受國得就承擔之範圍為選擇，並非一律全部承受，實踐上因而形成完全繼承與不完全繼承之區別。\n(C) 錯誤：與主權功能無關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屬私人性質，不當然屬國家繼承之標的。\n(D) 正確：國家檔案記載被繼承國之行政與領土事務，與主權功能之行使直接相關，通常隨領土移轉而屬繼承標的。\n【涵攝步驟】判斷一項財產是否為繼承標的，步驟為：其一，是否發生國家繼承之原因事實；其二，該財產之歸屬主體是國家或私人；其三，該財產與主權功能之行使有無關聯。元首之受贈物在第二、第三個步驟上都不符合，故(C)之敘述錯誤。\n【記憶點】國家繼承只承接與主權功能有關的財產，元首個人受贈之物不在其中。","國家繼承是國際公法上最容易與政府繼承混淆的制度，兩者的區別是本題的隱藏前提。國家繼承處理的是國際法主體本身之變動，例如國家解消、分裂、合併、兼併或領土割讓；政府繼承處理的則是同一國家內部政權之更替，國家人格並未變動，原則上條約與債務全部延續。本題(A)所列舉的四種原因都落在前者，故其敘述正確。\n要件拆解上，國家繼承的核心問題是什麼被繼受。學說與國際實踐通常將繼承標的分成條約、國家財產、國家檔案與國家債務四類，而在財產與檔案這兩類上，判準是它與主權功能之關聯性（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的繼承維也納公約》相關規定）。與領土行政、戶籍、地籍、外交往來有關的檔案，因為繼受國必須據以治理該領土，通常隨領土移轉；反之，若某項財產在性質上屬於個人所有，例如元首因私人身分所受之贈與物，即與主權功能無涉，其歸屬應依私法處理。本題(C)之所以錯誤，不在於它提到元首，而在於它已經把該財產定性為無關主權功能，卻仍將其列為國家繼承之標的，等於把關聯性這個判準取消掉。\n易混淆概念對照：不完全繼承與完全繼承並列。完全繼承指繼受國概括承受被繼承國之權利義務；不完全繼承則指繼受國僅就其中一部分為承受，其餘不予承接。國際實踐上，領土之一部移轉、殖民地獨立與國家分裂三種情形，繼受的範圍各不相同，因此(B)所稱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一節，與實踐相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新獨立國家對前殖民國所締結條約之立場、國家債務中所謂惡債之處理、以及國籍在領土移轉時的變動。這些延伸問題都指向同一個結構：先確認是否發生國家繼承之原因，再依標的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判準。\n就答題技巧而言，(C)與(D)用的是同一組字面，兩者都寫當然屬於，可見不能只憑語氣絕對與否勾選答案。差別在前提：(D) 先把國家檔案定性為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判準既已滿足，寫成當然屬於並無不當；(C) 則是在無關主權功能這個前提下仍寫當然屬於。遇到這類選項，應先檢查它自己設定的前提有沒有通過該制度的判準，再看它的結論。另可一併記憶的是，國家繼承所處理者為權利義務之移轉，而非新國家之成立要件，兩者在考點上經常被交錯命題，作答時宜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繼承之標的或國家之成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62",62,"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64",64,"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61",61,"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得受理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60",60,"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66",66,"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 …",[],{"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