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64",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4,"single","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種族滅絕罪嫌重大者，得視為政治犯而拒絕引渡","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非法劫持航空器者，應視其政治動機判斷是否引渡","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限於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上關於引渡的幾項基本原則，包括政治犯不引渡及其例外、不遣返原則，以及特定性原則。\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禁止酷刑所導出之不遣返原則，《引渡法》就此未設明文。依該原則，被請求引渡人於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時，被請求國即負有拒絕引渡之義務（其構成要件詳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相關規定）。(B) 所述正與此一原則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引渡法》第 3 條前段規定：「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惟滅絕種族罪係國際社會共同追訴之國際犯罪，依國際公約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據以拒絕引渡（其構成要件詳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相關規定）。\n(B) 正確：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此為酷刑禁止之絕對性在引渡程序上的展現。\n(C) 錯誤：非法劫持航空器依國際公約屬締約國應予起訴或引渡之犯罪，不因行為人之政治動機而改變（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相關規定）。\n(D) 錯誤：特定性原則之內容，見諸《引渡法》第 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D) 謂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受請求書所載之拘束，與此不符。\n【涵攝步驟】判斷應否引渡的步驟為：其一，所犯之罪是否屬得拒絕引渡之類型；其二，引渡後所面臨之待遇有無酷刑之具體風險；其三，追訴範圍是否受請求書拘束。(B) 落在第二個步驟，而該步驟所生者為拒絕引渡之義務。\n【記憶點】引渡後有遭受酷刑的具體風險就應拒絕引渡，而滅絕種族罪與劫機都不能當成政治犯處理。","引渡在我國有《引渡法》為國內法依據，本題問的卻是國際法所建立之原則，兩個層次必須分開。國內法處理的是我國作為被請求國時的程序與要件，國際法原則則跨越個別國家的立法，構成各國引渡實踐的共同底線，本題四個選項所測試的正是後者。\n要件拆解上，可分成三組原則。第一組是可引渡性，其核心是雙重犯罪原則，《引渡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可見雙重犯罪之外，該項但書另就法定最重本刑設有下限。第二組是拒絕引渡之事由，包括政治性犯罪與本國國民，《引渡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而政治犯不引渡則設有例外，這正是(A)所測試之處：國際法將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與劫持航空器等罪自政治性犯罪概念中排除，使行為人無從藉政治動機規避引渡，(C)因而亦屬錯誤。第三組是引渡後之限制，即特定性原則，其功能在防止請求國以較易獲准之罪名取得人身，再就其他罪名追訴。\n易混淆制度對照：不遣返原則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並列。兩者都導向拒絕交付，但著眼點不同：政治犯不引渡看的是所犯之罪的性質，不遣返原則看的是交付之後的處遇風險；前者容許例外，後者在涉及酷刑時被認為不容減損。本題(B)之所以正確，理由在後者，而不在前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缺席判決之引渡、死刑不引渡與保證不執行死刑之實踐、以及引渡與驅逐出境、遣送等替代手段之區別。這些延伸問題的共同結構，都是先確認被請求國有無交付義務，再檢視有無阻卻交付之事由。\n就答題方向而言，本題(A)與(C)都試圖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擴張政治犯之範圍，(D)則試圖取消對請求國的事後拘束，三者的共同傾向是弱化被請求國與被引渡人之保障；而國際法在這幾個問題上的發展方向恰恰相反。掌握這個方向感，本題即使不記得個別公約條文，也能作出正確選擇。另須注意程序上的分工，《引渡法》第 9 條規定：「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引渡在我國是先經外交途徑受理，再由法院就應否准許作成決定書，最後由總統決定准否，並非單純的司法程序，這一點在與刑事訴訟程序比較時經常成為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63",63,"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得受理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101-062",62,"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101-066",66,"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 …",{"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101-061",61,"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101-067",67,"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