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67",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7,"single","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 A 國法","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 A 國法","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 A 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成立之準據法，包括實質要件之分別適用與方式要件之選擇適用。\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本文就結婚之實質要件採分別適用，即就每一位當事人分別依其自己之本國法判斷。乙為 A 國人，其結婚是否須得父母同意，屬結婚能力與同意之實質要件，應依乙之本國法即 A 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乙在 A 國依該國法定方式結婚即已有效成立，婚姻住所設於我國一事並不使我國之結婚登記成為婚姻成立之要件。\n(B) 正確：乙結婚是否須取得父母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應依乙之本國法即 A 國法。\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所定者為分別適用，甲之實質要件依我國法、乙之實質要件依 A 國法，各自判斷，而非將兩國法律合併適用於同一當事人。\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就結婚方式所定者為選擇適用，依甲之本國法即我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者亦為有效，(D) 稱僅得依 A 國法，與該但書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問題屬實質要件或方式要件：父母同意涉及結婚能力，屬實質要件。要件二，實質要件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就各該當事人分別依其本國法。要件三，乙為 A 國人：故乙之部分依 A 國法。\n【記憶點】結婚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自己的本國法分別判斷，方式則得依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涉外婚姻的成立，在條文設計上被切成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兩塊，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圍繞這個切法而設。\n要件拆解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處理實質要件，採所謂分別適用主義：婚姻雖然是一個法律關係，但結婚年齡、有無禁婚親屬關係、須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有無重婚等問題，就每一位當事人分別依其本國法判斷。本題甲年滿二十二歲、乙年滿十八歲，兩人各自的結婚能力就各自依我國法與 A 國法檢驗，任何一方不符合其本國法所定要件，婚姻即有瑕疵。這與(C)所稱合併適用不同：合併適用會把兩國法的要件都加在同一人身上，形成條文所無的加重。\n該條但書則處理方式要件，採選擇適用主義，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所定之方式，婚姻在方式上即為有效。這種寬鬆設計的用意在於盡量使婚姻有效成立，避免當事人因不諳外國儀式或登記程序而使婚姻無效。(A)之所以錯誤，正是把我國之結婚登記提升為所有涉外婚姻的共通要件，與但書的選擇適用相反；(D)則反過來把選擇縮成單一，同樣不合。\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婚姻成立之後的效力問題，其連繫因素採階段式的共同性判斷，與第 46 條之分別適用形成對照。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可見婚約與婚姻在成立要件的處理上採取相同結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同性婚姻在涉外案件中的處理、外國法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序良俗時之排除，以及婚姻住所之認定在婚姻效力上的意義。本題題幹特別鋪陳婚後同返臺灣居住，即是誘導考生把住所這個連繫因素提前用到成立要件上；然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就婚姻之成立所定的連繫因素，只有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與結婚方式的舉行地法，並不包括住所地法。\n就答題技巧而言，遇到涉外身分法題目，第一步永遠是判斷題目問的是成立、效力、財產制或離婚，因為這四者在條文上各有其連繫因素，錯了第一步後面全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66",66,"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68",68,"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得受理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64",64,"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70",70,"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id":50,"number":51,"stem":73},"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75,1789445446483]